1.目的
1.1为了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使用,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1.2本制度对特种设备的安装、维护、改造和使用进行具体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各部门的特种设备管理。
3.术语
3.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器设备等。
3.2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其它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器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载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3.3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器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固定式容器或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器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0.1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仓等。
3.4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最高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3.5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载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3.6厂内机动车辆:是指从事厂内运输作业的各类机动车辆。
3.7维护保养:是指“维护、修理、保养”的业务。其中的“修理”主要是一些调试性的修理,是不对特种设备原有的结构形式或性能指标进行更改。
3.8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
3.9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技术指标不应变更。
4.管理职责
4.1公司特种设备按相关职能由质量技术部、总调度室、安全环保部进行管理。
4.2质量技术部、安全环保部负责起重设备、厂内低速车辆(叉车)的管理。
4.3总调度室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和防爆电器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管理,以及所有特种设备的采购和维修管理。
4.5公司的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4.6管理部门特种设备的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列》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在使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参加特种设备的订购、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编制定期校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校验的报检工作;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4.7使用特种设备的管理人员,必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定期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在使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必须参加特种设备的安装验收及试车,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必须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编制常规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定期校验;编制特种设备紧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习;必须定期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的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特种设备的使用
5.1.1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零部件和安全附件。
5.1.2总调度室、质量技术部负责特种设备的采购和安装,设备安装后将特种设备出厂资料和安装资料入档。使用单位使用前30日内向相应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供该设备的监督校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设计、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操作维修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等材料。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5.1.3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行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5.1.3.1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
5.1.3.2操作人员守则。
5.1.3.3安全操作规程。
5.1.3.4常规检查制度。
5.1.3.5维修保养制度。
5.1.3.6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5.1.3.7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5.1.4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1.4.1使用单位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5.1.1.2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5.1.4.3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5.1.4.4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1.4.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附属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1.4.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1.4.7安装、大修、改造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
5.1.5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检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5.1.5.1对在用特种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承载类特种设备,必要时要进行载荷试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的安全技术性能的检查。
5.1.5.2月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5.1.5.2.1各种安全装置或者部件是否有效。
5.1.5.2.2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是否正常。
5.1.5.2.3润滑油量是否足够,冷却系统、备用电源是否正常。
5.1.5.2.4绳索、链条及吊装辅具等有无超过标准规定的损伤。
5.1.5.2.5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是否正常。
5.1.6日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5.1.6.1运行、制动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
5.1.6.2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噪声。
5.1.6.3门联锁开关及安全带等是否完好(当有这些装置时)。
5.1.7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汇报,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从新投入使用。
5.1.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5.1.9使用单位必须定期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意识。
5.1.1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必须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5.1.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车间有关负责人报告。
5.1.12使用单位决定停用的特种设备,预计停用时间超一年的,或要报废特种设备,要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相应职能部门申请办理停用或注销手续。
5.2特种设备的检修
5.2.1特种设备维护保养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5.2.2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明确维修保养者的责任,严格按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要求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公司没有能力维修保养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维修保养。
5.2.3使用单位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及时处理。
5.2.4使用单位要定期校验和检修的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并及时记录在案。
5.2.5特种设备的改造和大修前,由使用单位向公司质量技术部、总调度室提出改造或大修申请,并附改造或大修内容。管理部门批准后,委托具有相应特种设备维修和改造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或大修结束后将校验检测机构的校验检测资料交相应的管理部门核准,核准后由管理部门下发特种设备允许使用单,并将有关改造或大修资料入档。
5.3特种设备的安装
5.3.1特种设备的安装委托取得相应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施工中的监督校验,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核准的校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校验,监督校验合格后交付给使用单位。
5.4特种设备的校验
5.4.1公司相关部门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安排好停机检验时间,向特种设备监察管理部门提出检验申请。管理部门组织检验,检验结束后将检验报告交公司入档。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检验后要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
5.4.2停用特种设备拟重新使用前要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并提前一个月向管理部门提出使用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
5.4.3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消除隐患后,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5.4.3.1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
5.4.3.2发生设备事故。
5.5压力容器的使用要求
5.5.1公司质量技术部、总调度室的技术负责人,应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并指定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5.5.2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5.5.2.1压力容器档案卡。
5.5.2.2压力容器设计文件。
5.5.2.3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5.5.2.4检验、检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5.5.2.5修理方案,实际修理情况记录,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5.5.2.6压力容器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
5.5.2.7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5.5.2.8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5.5.3压力容器的使用部门要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应包括:
5.5.3.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5.5.3.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5.5.3.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5.5.4压力容器用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使用部门、车间每年的一月份根据安全阀有效期向公司报安全阀的校验计划,在安全阀有效期届满前15日向质量技术部或总调度室提出校验申请,质量技术部或总调度室委托有资质机构校验,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4.5压力容器用压力表、测温仪表、液面计必须强制检定,检定的具体要求及使用维护按国家有关计量管理标准、规范执行。
5.5.6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车间安全管理员、质量技术部、安环部报告。
5.5.6.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后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5.5.6.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5.5.6.3安全附件失效。
5.5.6.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5.6.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5.5.6.6过量充装。
5.5.6.7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5.5.6.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5.5.6.9其他异常情况。
5.5.7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对于特殊的生产工艺过程,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时,或出现紧急泄漏需进行带压堵漏时,必须按设计规定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操作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持证操作,并经技术总监批准。在实际操作时安环部应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5.5.8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必须进行水质管理和监测,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能投入运行。
5.5.9压力容器的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修理或改造单位要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5.5.10改变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时,使用单位向质量技术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
5.6压力管道的使用要求
5.6.1使用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在施工前向质量技术部提出申请,由质量技术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单位施工。
5.6.2压力管道、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界定:
5.6.2.1压力管道是指由管道组成件、管道支承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等组成的系统,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
5.6.2.2安全保护装置指压力管道上连接的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
5.6.2.3附属设施指阴极保护装置、压气站、泵站、阀站、调压站、监控系统等。
5.6.2.4管道的划分界限为:管道与设备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螺纹连接的第一个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的第一个密封面。
5.6.3输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介质压力管道的必须建立以下制度:
5.6.3.1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
5.6.3.2巡线检查制度。
5.6.3.3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5.6.5在用压力管道需进行一般修理、改造时,其修理、改造方案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5.6.5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时,由质量技术部向负责使用登记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并由经核准的监检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5.6.6使用有安全标记的压力管道元件。
5.6.7压力管道用压力表、测温仪表必须强制检定,检定的具体要求及使用维护按公司有关计量管理制度执行。
5.7起重机械的使用要求
5.7.1起重机械必须有制造企业关于该起重机械产品或者部件的质量合格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书、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5.7.2起重机械的安装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5.7.3自行制造或者改造本单位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将设计或者改造的相关资料,报技术设备部门审批。
5.7.4新增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30日内。必须向技术设备部门申报,经审批后方可使用。
5.7.5经检查检验,有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应立即停止使用,采取有效措施。经有资质单位维修后,技术设备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5.7.6禁止使用无资质单位设计、制造、安装的起重机械。
5.7.7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二年。
5.8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要求
5.8.1新增厂内机动车在投入使用前30日内。必须向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批后方可使用。
5.8.2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按照《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等国家标准的要求,在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和进行交通安全管理。
5.8.3厂内机动车辆必须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并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5.8.4厂内机动车辆要按规定喷涂厂内机动车辆的统一编号。
5.8.5驾驶厂内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特种车辆驾驶许可证,并严格遵守厂区道路行驶规定。
5.8.6厂内机动车辆原则上不准出厂,确系因工作需要出厂的,须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厂,出厂时要接受门卫的检查,必须按规定时间返厂。
5.8.7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检验不合格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检验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5.8.8厂内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车辆管理部门,由车辆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按事故责任分别承担。
5.9.9禁止使用无资质单位制造的厂内机动车辆。
5.9.10不得随意改变厂内机动车辆的原结构及颜色。
6.附则
6.1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6.2 本制度由公司安环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