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办理个税汇算清缴的说明(紧急-看看你是否需要办理个税汇算清缴)(1)

◆什么是年度汇算清缴

◆为什么要办理年度汇算

◆汇算清缴的主体

◆汇算清缴的内容

◆哪些人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哪些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什么是年度汇算清缴

年度汇算清缴是2019年以后,我国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内在要求,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年度汇算清缴是与预扣预缴相对而言的。是指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汇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全年收入额,减去全年的费用和扣除,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再减去年度内已经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的过程。

简言之,就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为什么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是更好地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让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例如,纳税人在预扣预缴时,未申报扣除或者未足额扣除或者预扣预缴不能申报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填报扣除或补充扣除。主要包括:

1. 预扣预缴时未申报表或者未足额扣除: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2.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大病医疗支出,在预扣预缴时不能扣除,只能年度汇算来补充享受扣除。

3. 纳税人年度内没有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时暂不能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待年度汇算清缴时再申报扣除。

二是通过年度汇算可以更加准确地计算纳税人综合所得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做到应征尽征。纳税人平时取得综合所得的情形复杂,无论采取怎样的预扣预缴方法,都不可能使所有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完全一致,此时两者之间就会产生“差额”,就需要通过年度汇算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发文优化了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对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了简便优化: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完善调整了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

不仅进一步减轻了中低收入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也使预扣预缴税额更为精准、更加接近年度应纳税额。

优化内容详见本公众号文章《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之累计预扣法》的案例1,案例2,案例3。

但仍然无法完全避免“差额”的产生。例如,纳税人离职后,在另一家单位重新入职。扣缴义务人扣除“累计减除费用”只与“当年任职的本单位有关”,而与“当年曾任职的其他单位无关”,由此造成预扣预缴金额与汇算清缴不一致,也需要汇算清缴。

详见本公众号文章《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之累计预扣法》的案例4。

◆汇算清缴的主体

年度汇算的主体,仅指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汇算清缴的范围

年度汇算的范围包括: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年度汇算的范围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分类所得、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哪些人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1.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2.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4.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一般来讲,只要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都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但是国家为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对特定的需要补税的纳税人免于汇算清缴义务,实际上就是对于原本需要补税的情形进行了豁免,相当于进一步给予纳税人税款优惠。豁免的情形包括上述第一种情形和第二种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不在免予年度汇算的情形之内。

上述“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中的12万,指的的是收入,不是正式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采用的收入额。纳税人只要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则不论补税金额多少,均不需办理年度汇算。上述“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不论综合所得年收入的高低,均不需办理年度汇算。

举例来说,2021年度张三、李四、王五、刘二麻子4位居民个人的年收入均已依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2021年度四位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年收入分别为10元、11.99万元、113万元、230万元。经计算,张三需要补税300元,李四需要补税500元、王五需要补税300元、刘二麻子需要补税500元。那么,由于张三和李四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不需要汇算清缴。王五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也可以不办理汇算清缴。这样,只有刘二麻子需要就其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

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满足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在这两种情况下,纳税人无需退补税,或者自愿放弃退税,也就不必再办理年度汇算。

◆哪些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需要办理汇算的分为退税、补税两类。

退税类是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需要申请退税的纳税人。依法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只要纳税人预缴税额大于纳税年度应纳税额,就可以依法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实践中有一些比较典型的情形,将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退税,主要如下:

1.纳税年度综合所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纳税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等。

补税类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应当补税的纳税人。依法补税是纳税人的义务。实践中有一些常见情形,将导致年度汇算时需要或可能需要补税,主要如下:

1.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减除费用(5000元/月);

2.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率;等等。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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