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内参讯(文/刘芳)近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的一个判决认定,私家车主和网约车平台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据了解,2015年9月10日到2016年6月22日,私家车主郭师傅注册成为优步司机。郭师傅认为,在此期间接受了优步公司的管理,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优步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于是,郭师傅提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不予受理。随后,郭师傅又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优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优步公司为郭师傅提供乘客乘车信息,并且从乘客支付的乘车费中扣除信息服务费用,郭师傅可自行掌握工作时间,其劳动报酬亦非从优步公司领取,故双方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不属于劳动关系,故判决驳回了郭师傅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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