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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法律适用问题 普法案例-一人公司
关键词:
一人公司、连带责任、年度财务报告
内容概要: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特殊的有限公司,适用法律当中的特别规定,杭州公司专业律师钱斌提醒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义务和风险你知道了吗?
案情介绍:
201x年,李某创办了特能干有限责任公司,并出任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
后李某在经营公司的过程中,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与公司的银行卡进行混用。
一年后,特能干公司资不抵债,债务人朱某向法院起诉,并起诉李某作为连带责任人。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特能干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李某与其财产混同,判决公司与李某对朱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普法讲堂/律师解读:
《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些企业老板为了图省事,或者想自己单干,注册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这是有很大的风险的,根据公司法第62条及63条的规定,一人公司需要每年做会计报告并审计,其还要“自证清白”没有财产混同,这在一般的一人企业中很难做到。一旦被认定为混同,很可能会突破“有限责任”保护,从而波及股东自身的财产。
本案中,李某作为一人公司的股东,既没有财产不要混同的意识,也没有进行年度审计报告,最终承担连带责任,是对于公司法这一块规定不熟悉导致的后果。所以在公司创建经营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的介入进行分析,避免无谓的风险加大,从而损害到障自身的权益。
本文编辑:吴丹阳(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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