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法律责任篇,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粮食安全的引言?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粮食安全的引言(粮食管理问答5)

粮食安全的引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法律责任篇

一、情节轻微且不罚款的情形

1、粮食收购者未按规定备案或者虚假备案的。

2、收购、储存未按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

追究方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情节轻微且罚款的情形

1、粮食收购者未按规定备案或者虚假备案,且拒不改正的,处2万至5万罚款。

2、销售出库5种粮食(超食安标准限量的;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被包装材料和容器、运输工具污染的;明文规定不得作为食用用途的),没收违法所得,其中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1万至5万罚款,货值金额1万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至5倍罚款。

三、情节严重且罚款的情形

(一)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的,或者对不符合食安标准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的;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或者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销售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的。

以上情形除责令改正和给予警告,并处2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至50万罚款。

(二)虚报收储数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的行为(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的;将政策性粮食作为担保和清偿债务的;未经允许将政策性粮食用于其他商业经营的;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参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调包,或者拒不执行出库指令和阻挠出库的;违规倒卖或者不按规定用途处置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的;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的;不按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的。

以上情形除责令改正和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至20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万至500万罚款。

(三)出现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处上一年度收入1至10倍罚款。

四、其他情形

1、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压级压价,垄断或操纵价格等,依照《价格法》《反垄断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阻碍粮食自由流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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