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管理费”往往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但其实,管理费只是一个行业的通用说法,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一般指代在建设施工过程中组织施工、进行管理协调而产生的相应费用。

通常情况下,管理费一般由发包人所收取。但在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中,由于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转包人、分包人也会向实际施工人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从而赚取管理费差价。

在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中,法院有权收缴包括管理费在内的违法所得。但在如今的民法典体系下,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删除了这一内容。此时,当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分包人产生利益纠纷,相应的管理费是否应当支付或返还则成了一个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

通过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与管理费有关的案例笔者发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管理费的处理方法根据案件不同的实际情况存在较大的差异,具体可分为支持、反对、酌定调整三大类型。

处理方法一

支持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管理费的主张

这一处理方法的前提往往是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同时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实际参与了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服务,付出了一定的劳动。此时,由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事实上履行了管理义务并产生了相应的成本,即使建设施工合同因转包、违法分包等原因无效,法院也依然会支持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管理费。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860号

本案中新疆兵建公司(简称)和重庆基础公司(简称)系违法分包关系。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新疆兵建公司与重庆基础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的约定,重庆基础公司需按照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新疆兵建公司支付管理费,其中小高层按照比例为2%,多层为3%。虽然《分包合同》无效,但新疆兵建公司在重庆基础公司施工过程中配合其与发包方、材料供应商、劳务单位等各方进行资金、施工资料的调配和结算,并安排工作人员参与案涉工程现场管理,其要求重庆基础公司参照原约定支付管理费,法院予以支持。

处理方法二

不支持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管理费的主张

与上述第一种处理方法恰恰相反,该情形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没有参与建设工程的管理协调等工作,即不存在任何成本的投入。这一情况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目的通常在于利用自身的资质、资源等,赚取其向发包人支付的管理费和向实际施工人收取的管理费之间的差价,相当于“中间商”的身份。因此,在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并未投入任何劳动、财务成本的前提下,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其对管理费的主张。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898号

本案中八冶公司(简称)、八冶西宁分公司(简称)与李某初系转包关系。八冶公司、八冶西宁分公司上诉认为欠付工程款中应扣除管理费、项目费及材料发票税金。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八冶公司、八冶西宁分公司为专业建筑施工企业,其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无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存在明显过错,八冶西宁分公司与李某初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合同,其也不能举证证明实际参与了工程建设的相关管理,且未提交证据证明材料发票与本案的关联性,其该项上诉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处理方法三

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双方约定酌定调整管理费

该情形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通常履行了一定的管理义务。但在实际情况中,法院可能会根据履行义务的多少、工程量完成情况等内容对管理费的比例酌定进行调整,尽可能实现公平原则。

【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396号

本案中汕头路桥公司(简称)与广东高业公司(简称)系转包关系。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各方的陈述及认可,汕头路桥公司收取了实际施工人的管理费5800000元,虽然双方的转包合同无效,但因汕头路桥公司在将工程转包给广东高业公司后,的确对施工及财务进行管理,原审酌情认定广东高业公司按完成实体工程量占总工程量35%的比例承担管理费2030000元,并无不当,汕头路桥公司多收取的管理费应在广东高业公司应承担的费用中予以扣除。

结语

律师观点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在建设工程领域,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或将使有关单位、个人承担民事和行政上的责任,但在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对于管理费的处理方法并不是“一刀切”的。随着立法和司法的不断进步和完善,我们越来越注重实质上的公平与合理。然而,这并不代表可以心存侥幸继续通过这种方式获取利益,建设施工企业应从源头出发加强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管理和约束,以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之中。

作 者 简 介

无效施工合同怎么计算管理费(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时)(1)

奚 茜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专注于金融领域经济犯罪案件、民商类案件等法律领域的研究与服务。

无效施工合同怎么计算管理费(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时)(2)

统筹丨王以成

编辑丨诸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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