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值翻译的缺点(你真的懂对价和约因吗)(1)

在法律英语的学习中,会碰到“对价”的概念,英文往往翻译为consideration,而有时consideration也会译为约因,但是约因又有人说可以翻译为Cause,还有的把cause翻译为原因,这几个词乍一看真是如雾里看花不得详解。接下来我们就从翻译的角度,探究其中的区别联系以及适用语境。

Consideration——对价

根据课件给出的定义,我们感觉到对价其实类似一种“为获得承诺而付出的价格/代价”,一方用财物或者行动来换取另一方的承诺。这样就类似于平时甲方提出要求,乙方提供服务的情况。

剑桥学术词典给出了相应的示例,比如在贷款合同中,“银行给出贷款”和“贷款人承诺还款”就是一种交换。此外,词典中还强调了“financial value”,无论多少,无论是否有形,必须具有价值。

课件中还提到对价有两种情况,这一点在1875年一件判决中对对价的定义也有体现

从这里我们进一步了解到:要么,对价是合同一方会得到的一定权利、利益、收益、好处;要么,对价是另一方暂时不行使的权利、承担的损失或者履行的义务。

第一种情况比较好理解,付出要有回报。第二种情况是什么意思呢?

这里以一个案子为例,叔叔对侄子作出承诺,如果侄子在过生日之前戒掉烟酒脏话等不良习惯,就给他5000美元。这里法院就认定,承诺的交换就是侄子暂不行使其吸烟喝酒的权利,来换取叔叔的承诺,因此这就构成了承诺的对价。

因此,对价是合同有效的前提,体现了法律的救济,一定程度上从实质层面体现了法律的正义。

除了对价外,Consideration在部分百科和论文中还被译为“约因”,此时原本译为约因的cause则译为“原因”。小编个人认为两种译法中,单从第一印象而言,对价更能反映consideration的“exchange”和“value/price”的特性,而译为约因可能会造成混淆,反而是Cause译为约因的话从字面上看更接近契约原因的含义。

约因——Cause(大陆法)/Causa(罗马法)

上文中提到Consideration是在英美法的框架下,而Cause则是“罗马法上的原因理论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继受”[2],这也就是说法国法系中的Cause来自罗马法中的Causa理论。

《耶鲁法律杂志》刊载的一篇文章提到“There is in reality no definable “doctrine” of causa.”[3],即罗马法中Causa没有明确定义。

而在《法国现代契约法》中,尹田提到法国民法中Cause的两种定义,一是当事人订立契约的理由(近因),二是当事人透过契约所希望达到的最终目的(远因)。

对比

以百度百科为例,约因词条中写道:“对价,一般又译为约因”“但是对价和约因又有不同,对价是有金钱价值的约因”。

对价和约因的不同真的只是在于是否有金钱价值吗?进一步而言,这句话本身是否正确呢?

根据《论约因与原因》,我们可以得出Consideration和Cause虽然都对合同效力有影响,但在内涵和理论范围上并不相同。

首先,Cause表示目的,是一种主观概念,存在于人的精神层面;而Consideration是具有经济内涵的获益或者暂时不行使权益,虽然也有无形的权益,但更侧重物质方面。

其次,大陆法系中,合同是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包括赠与、信托、抵押等领域,而英美法系中Consideration不适用于赠与等非商事行为。法国法系中,Cause是社会道德介入合同的入口,公序良俗和是非价值可以成为讨论标准;英美法中,Consideration是通过技术手段判断交易是否存在,进而决定是否执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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