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著作权诉讼(重庆广播电视集团)(1)

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

关于加强著作权维权保护的声明

天津著作权诉讼(重庆广播电视集团)(2)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建立健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在融合发展过程中的合作机制,以进一步规范各媒体发布平台的网络转载行为,特发表声明如下:

一、 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 所属媒体采访(拍摄)、编辑、制作、刊登(播出)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本单位首次公开发表的消息通讯、采访报道、调查评论、纪录片专题片、综艺节目、大型晚会活动等各类自制作品,是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 拥有著作权的重要内容资源。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 作为前述作品的合法权利人,依法对其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权益。

二、任何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期刊、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以及网络用户,除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外,未经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 的书面授权许可,不得私自转载、剪辑、修改、摘编、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并传播前述作品。请各媒体、网络服务商和个人严格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转载使用。

三、各媒体、网络服务商和个人在获得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 授权许可转载使用作品时,应自觉为著作权人署名,注明来源,转载网站发表文章时还应注明来源网站的链接地址,不应歪曲、篡改原文及标题。

四、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将针对前述作品加大维权保护力度,对未经许可使用前述作品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维权措施追究其侵权责任。

五、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各媒体、网站和个人应主动自查并删除涉嫌侵权的内容。如需继续使用相关内容,请及时联系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 进行协商,建立友好合作关系。

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

2017年4月26日

天津著作权诉讼(重庆广播电视集团)(3)

天津著作权诉讼(重庆广播电视集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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