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房是不是违建,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些无证房不是违建。拆迁方不分青红皂白的认定“无证就是违建”,一边倒的强拆不给或者少给补偿,这种做法肯定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符合我们的生活发展规律。因为历史原因和政府政策遗留下来的无证房大量存在,这5种无证房就不属于违建。

如果您的情况属于这5种情况中的一种,遇到拆迁不要被“套路”,记得可以拿到拆迁款。

强拆无证房的法律后果(无证房被认定违建遭强拆)(1)

一、 1986年之前建造的房屋

在农村,本集体村民有申请宅基地和盖房子的权利,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宅基地的申请和房屋建造都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才是合法的。但是我们通过看《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该法是在1986年6月25日会议通过,也就是说在1986年之前我国还没有土地的相关法律规定。那个时候大多数村民想盖房子,只需要和村里说一声就行,甚至很多人都是口头请示,连纸质的证据说明都没有,自然也不会有证。这种情况下的无证房不属于违建,如果您遇到这种情况拆迁方说这是违建,不要信,一般都是拆迁套路。

2018年我们在山东代理过一起类似的案件,当事人王先生的房子是从爷爷辈传下来的,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建房子的时候直接和村里做了请示,村里给出了一个简单的证明。2018年房子被规划到了拆迁范围,没想到拆迁方直接认定为违建,并且进行了强拆,最后这个案子上诉到了高院,法院最终认定房屋不属于违建,拆迁方的拆迁行为违法,当事人成功拿到了64万的赔偿款。

二、 2008年之前建造的房屋

需要注意2008年是个重要的时间点,因为在这一年《城乡规划法》开始实施,也就是说从这一年开始盖房子要申请建设规划许可证了,如果没有申请相关手续,房屋可能是违建。但是在2008年之前建造的房屋,如果没有建设规划许可证不能认定是违建。

实践中,拓夫律师代理过的几个案子中,最常见的是,当事人在2008年之前盖的房子,但是仅有宅基地使用权证,这种房屋一般不算违建。因为法不溯及既往,政策原因没有证,并不是当事人故意为之。实际上法律对这类房屋也有相关的拆迁规定,要求拆迁方在拆迁之前,要对相关的房子做登记、调查,才能认定是否属于违建。我们常见的情况就是不调查、不登记,不协商,不给维权时间,直接强拆。遇到这种情况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支持老百姓的诉求。

另外,因为当地的一些政策,有部分的房屋会被认定是违建,但是您注意这种情况即便认定了违建也不能不予补偿,因为违建的原因不是当事人故意为之,可以适当获取补偿。

强拆无证房的法律后果(无证房被认定违建遭强拆)(2)

三、 通过招商引资建设的房屋

招商引资是社会发展的特有产物,尤其2000年以后,很多地方政府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成立了相关的招商局进行招商引资,并且提供很多优惠政策,最常见的就是同意在土地上先建设房屋、厂房,后续再补办手续。这类房屋也不能武断得认定是违建,因为房屋手续不全的原因,是因为政府的政策,当事人没有故意为之。

既然政府通过招商引资的行为同意兴建,那么房屋理应具有合法性,认定违建不仅会侵犯企业合法权益,还会影响政府公信力。拓夫律师根据实践总结的经验,提醒大家,如果您的房屋是因为招商引资的原因建立起来的,想证明不是违建,首先就是证据,由于国务院实施的精兵简政,导致当时批准招商引资的行政机关已经被合并或者不存在了。这就会导致当事人开证明的时候被“踢皮球”,所以您遇到这种情况 ,可以委托专业人士尽快帮您处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四、 有部分手续的房屋

这种情况大多数发生在农村,基于村民自治的意思,很多村民在建房子的时候,可能村委会没有给出明确的回复,或者是可以先盖房后补办手续。这就导致村民其实是有部分合法手续的,例如拥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选址意见书,拥有这些文件的下一步其实就可以获得建房许可证。这种情况不可以直接认定是违建,根据《城乡规划法》65条的规定,应该给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机会。所以这样的房屋不能随便认定为违建而不予补偿。

我们在代理的案件中,当事人遇到了类似拆迁问题,因为手续不全,现在面临强拆,拓夫律师在了解情况后,及时地根据法律的规定,成功帮助当事人申请到了合法的手续,获得了合理的补偿款。如果您遇到了这样的问题,请您注意一定及时的联系律师,做详细的咨询看能否补办手续。

强拆无证房的法律后果(无证房被认定违建遭强拆)(3)

五、 政府挂牌的房屋

在拆迁过程中,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上世纪80年代之后,很多乡镇企业经营形势不好,政府为了盘活资产,就把乡镇企业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卖给了私营企业,但是买卖的时候可能手续不全,这就为后续的企业拆迁埋下了“雷”,所以遇到这种情况,也不能随便的就认定房屋是违建,拆迁过程中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违建不是由拆迁方说了算,应该根据法律来判断,如果是违建,也应该按照法律的程序处理。仅仅因为没有证就认定是违建,太过于武断,也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您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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