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源自真实案件,稍有改编,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旨在说明:女人也可以犯强奸罪,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同正犯、教唆犯或帮助犯,但不能成为强奸罪的直接正犯。
【简要案情】 小倩十六岁时便与临村三十多岁的男子严某同居,两年后,生下了女儿,小倩二十岁时,与严某领取了结婚证,成为合法夫妻。后来的日子里,小倩与严某的感情日渐冷淡。不久,小倩便离家出走,严某一个人拉扯着女儿并不断寻找小倩无果。
小倩离家后,只身一人来到重庆打工,不久便结识了不少朋友,小倩天性好赌,因此欠下了不少赌债,四处借钱无果,就在这个时候,小倩认识了四十多岁的管某,与管某一见钟情,管某慷慨地替小倩还清了所有睹债,两人便生活在一起,小倩年轻且长相漂亮,管某对小倩呵护有加,据小倩说,自从认识了管某,才真正尝到了爱的滋味。为此,管某与自已的妻子离了婚,小倩也多次提出与严某离婚未果,两人就这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着。
随着两人感情日益加深,小倩越来越觉得对不起管某,一是自己结婚并生育过,二是管某为自己离了婚而自己离婚未果,加之管某对小倩百般爱护,小倩便产生了种极度变态的想法,一定想办法报答管某对自已的好。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小倩竟想出如此丧尽天良的主意,一天,小倩突来到多年未曾谋面的姐姐家,姐姐对妹妹的到来,万分高兴,毕竟多年不见的妹妹现身了,看上来过得还不错。姐姐便让小倩与自己两个女儿(一个十一岁,另一个十三岁)在家玩,自己去市场买菜招待妹妹。小倩趁姐姐不在,谎称领孩子上街买东西,将姐姐的一双幼儿带至旅馆,与早已等在旅馆里的管某强行侵犯。过程中,小倩强行控制并按住孩子,使得管某顺利实施了犯罪。
以下分析的逻辑结构为:一是共同犯罪的简要理论;二是关于本案的分析评价。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及相关理论,展开分析讨论,敬请阅读和指导。
共同犯罪● 违法层面的共犯理论
共同犯罪,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有意识地实施法益侵犯的行为。相比单独犯罪而言,由于共同犯罪各参与人相互配合、相互鼓励,更容易完成犯罪,对法益的侵害程度更大。我国目前,尚存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理论与违法层面的共犯理论,以下讨论基于违法层面的共犯理论。
违法层面的共犯理论基于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只要违法(客观)层面具有共同性,既可将违法结果归属于共同犯罪各参与人,强调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因此,认定共同犯罪各参与人违法层面具有共同性,将违法结果归属于各参与人后,剩下的和单个人犯罪一样,根据各参与人的主观内容,分别定罪。因此,共同犯罪各参与人的罪名可能不同。
● 共同犯罪各参与人的理论分类
共同犯罪各参与人分为正犯和狭义共犯,其中,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狭义共犯包括教唆犯和帮助犯。正犯是直接实施法益侵犯行为的人,处罚上为主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违法性从属于正犯,通过正犯实现法益侵犯,即共犯对于正犯具有从属性。共犯中的教唆犯处罚上一般为从犯,也可能为主犯,帮助犯一定是从犯。
在对共同犯罪处罚上,常说的“一人既遂全体既遂。”这句话,仅针对共同正犯而言,不适用于教唆犯和帮助犯。
管某与小倩均涉嫌强奸罪,管某为直接正犯,小倩为共同正犯本案中,管某与小倩构成强奸罪,为共同犯罪。强奸罪是侵犯的法益妇女性自主权,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无性的自主能力,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与其发生关系的,均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规定,强奸幼女的,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
在管某与小倩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中,管某是直接实施强奸行为的人,为直接正犯,小倩作为女性,永远不可能成为强奸罪的直接正犯,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关系的,构成强制猥亵罪,本案中,小倩在管某强奸幼女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不仅将两名幼女带至旅馆,在管某实施强奸过程中,小倩帮助管某压制女孩的反抗,使得管某的犯罪顺利完成,因此,小倩也起到了正犯的作用,为共同正犯,无论直接正犯还是共同正犯,均为正犯,处罚上均为主犯。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本案中,管某与小倩可能面临10年及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结语:通过以上分析,重点就共同犯罪相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和说明。本案中,管某与小倩均涉嫌强奸罪,为共同犯罪,其中,管某为直接正犯,小倩为共同正犯,两人从处罚上均为强奸罪的主犯。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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