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鲁政发〔2018〕17号)相关要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起草质量,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0年12月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可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可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为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鲁政发〔2018〕17号)相关要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起草质量,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0年12月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现场咨询或信函地址:德州市长河大道217号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431室,联系电话0534-5018122(邮编253000)。
(二)电子邮箱地址:daqiban@dz.shandong.cn。
特此通告。
德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24日
德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鲁政发〔2018〕17号)相关要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分类
根据《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将中心城区划分为Ⅱ类燃料禁燃区(较严)和Ⅲ类燃料禁燃区(严格)。
(一)Ⅱ类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的燃料组合类别。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35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Ⅲ类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的燃料组合类别。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 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禁燃区范围
(一)Ⅲ类燃料禁燃区
德城区和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滨德高速以南、减河以西、南外环以北、运河大道以东的区域。
(二)Ⅱ类燃料禁燃区
1.德城区:运河街道辖区内运河大道以西区域。
2.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北至滨德高速,东至运河经济开发区界,南至东风东路,西至减河。
3.运河经济开发区:北至滨德高速,东至东外环,南至南外环、马颊河、东风东路,西至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界。
4.德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除上述范围外,其他完成清洁取暖改造(气代煤、电代煤、集中供热等)的区域。
(三)其他县(市、区)政府根据本辖区实际划定禁燃区。
三、禁燃区的管理
1.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有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限期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相应类别高污染燃料。
2.禁燃区内暂未完成清洁取暖改造或暂不能稳定保障清洁能源供应的区域,可采用符合质量标准的洁净煤过渡性替代生活用高污染燃料,保障群众温暖过冬。
3.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并稳定运行的区域由各县(市、区)确定。
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生产生活用能保障,支持、引导相关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协同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
5.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6.本通告所称煤炭及其制品是指生产和生活使用的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7.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德政字〔2018〕61号)同时废止。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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