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群主也算一个官,在他的一亩三分地上,看谁不顺眼,那就抬脚踢出,没商量。近日,山东青岛平度律师柳孔圣却对此有话要说。

今年的1月23日,他被一个名叫“诉讼服务群”的群移除,心里颇不平静,遂以权益受损为由,将管理群的法官告上法院,要求群主将其重新拉回群里,赔礼道歉,并支付1万元精神损失抚慰金。平度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案由为“一般人格权”。不过,沪上多名律师对此并不认同,觉得柳律师做得有点“过”了。

群主踢人合法吗(律师热议群主踢人)(1)

“诉讼服务群”算不算公共资源?

柳孔圣说,这个名叫“诉讼服务群”的群,是法院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联系律师、交流案件信息所建,属于法院的公共资源。群主的行为是把法院公共资源当成个人小田地,把本应该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公权力当成自己可以恣意妄为的私权力,把服务对象当成了管理对象,剥夺了他作为律师应该享有的接受公共服务的权利,在公共场合严重损害了他的声誉。

问题是,这个群是否属于公共资源,是否具有公共属性?

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周忆律师认为,这个群是否属于“公共资源”,要看群组建的目的和吸引人员的方式,是针对特定人群还是不特定公众。周忆认为,类似于此类的群组如是针对特定人群的,应属于私权利领域。如未表明是向不特定公众开放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公共资源。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唐志坚律师也表示,

这个工作群不算法院的公共资源。它不像经过身份认证的微信公众号或者微博,完全对外公开,以不特定人群为对象,所有公众都可以来查看,来留言,来评论,因而具有公共资源的属性。群则不一样。因为要加入这个群,都是特定对象。而且只有加入了这个群,才可以一起探讨问题,开展聊天活动,所以,这个群既不属于法院的公共资源,也不算公共场合。

群主踢人合法吗(律师热议群主踢人)(2)

群主“踢”人是否损害他人声誉?

那么,群主把柳孔圣移出群,是否侵权?是否损害了柳律师的声誉?

周忆说,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其中侵权名誉权有个特征,必须是公然损害他人名誉。退群的行为不符合这一特征。

孔律师表示,他起诉的法律依据是基于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

何谓“人格权”?周忆说,一般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柳律师被移除出群,其人格权是否被侵犯?周忆律师说,由于目前没有看到诉状,这一点需要进一步看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的陈述。

群主踢人合法吗(律师热议群主踢人)(3)

“群主”和“群众”间有没有契约关系?

通常情况下,群主是否可以随意行使“踢”人的权力?

周忆律师说,“群主”和“群众”的权利和义务,是有法可依的。2017年10月8日施行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群主与群成员之间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法无明令禁止即可为。群主与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依“意思自治原则”(指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主地设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形式等)进行约定。

特定的群,如无书面约定,则依据口头或惯例(约定俗成)来确认各方的权利义务,不能简单的等同于合同法律关系。

唐志坚律师表示,微信群是一个以人际交往为目的交流群落,群主只是把大家召集起来交流或者娱乐的“牵头人”,谈不上他有多大的权力。群主把一个人拉进群不存在确立了契约关系,把一个人移出群,也谈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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