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乘风破浪的自己#
文|君子法之原
恋爱期间,互送礼物很正常。但分手了,想要要回来,恐怕没有那么容易。
你说是“借”,她说是“送”;你说是“为了结婚送的”,她说是“为了感情送的”……
到最后,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还是能挽回一定的经济损失,全看当时行为的法律性质。
今天我要讲述的是一起发生在浙江宁海的真实案例,目前法院的判决已生效。
2021年5月,小强和小红在当地某酒吧相识后,便建立了男女朋友关系。
相恋3个月后,两人又来到当初相识的酒吧玩乐。恰逢旁边有个男士向同行的女孩送礼物,肉眼可见的是,所送的礼物都价值不菲。
这种场景下,小强的好胜心激增。再加上周边的朋友起哄,喝了酒的小强索性摘下自己手上的劳力士手表,并把它戴在小红的手脖上。
第二天,酒醒之后,小强便开始后悔。他在微信上跟小红说“这个表是我爸送我的,买来很贵的,不能轻易送人,你保管好”,小红则回复“要不然我还是把表还给你吧”,小强表示“你戴着吧,别卖了就行”。
七夕这天,小红戴着手表出去,回来时手表却不见了。她跟小强说“手表丢了”。小强让她好好找找,如果找不到就折算价格后赔偿给自己。小红不情不愿地表示“手表是你送我的,丢了不需要赔”。商量不成,两人之间的矛盾升级,决定分手。
小红不还手表,也不同意折价赔偿。分手后,小强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小红归还自己手表。法院审理本案的焦点问题就是这块手表是小强“借给”小红的,还是“赠送”给小红的。
如果是出借关系,小红有归还手表的义务。如果是赠送关系,还要看赠送是否“附条件”或者“附义务”,如果没有,小红不需要归还手表。
经过法院调查,最终认定小强只是将手表借给小红,没有赠送的意思。依据主要是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在聊天过程中,小强多次表示“手表不能送人”“保管好”“不要卖”,充分说明他不想把贵重手表无偿给小红。在发生手表“丢失”事件后,小强明确表示对方找不到的话要折价赔偿,以还家人一个交代。
而且,还要考虑到小强在事件发生时处于醉酒状态,当时情境无法反映他内心的真实意愿。因此,法院认定小强和小红之间属于借用合同关系,小红有归还借用物(手表)的义务。
虽然小红一直坚持认为自己是接受赠与的一方,是小强主动把手表戴在自己手脖上的,两人当时属于恋爱关系,赠送礼物很正常,但她的说辞仍然没有得到法院的采信。
最终,法院认定小红在借用合同中,没有妥善履行好保管义务,导致了借用物的丢失,她应该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判决小红限期赔偿小强经济损失58000元。事后,小红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仍旧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其实,恋爱期间互送礼物、分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退还的纠纷很多。而是否需要退还主要看行为的性质是赠送还是其他,并且赠送是否附条件。举例来说,如果赠送的是钻戒,目的是为了结婚,分手后是需要归还钻戒的,因为这种赠送是以结婚为条件的,条件未成就,赠送物就需要归还。根据《民法典》第158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对此你怎么看呢?你觉得手表真的“丢失”了吗?小强本意是不是赠送?小红应不应该赔偿?不妨留言讨论!关注我,相约更多精彩法律知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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