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公交车上猥亵10岁女童,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零2个月,男子对判决表示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二审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后,认为一审量刑畸轻,最终改判该男子有期徒刑5年!
有道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该男子认为一审判决太重,本以为提起上诉后,二审会得到从轻处罚,结果却又增加了将近3年的刑期,可谓是悔不当初。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法院二审为何加重处罚了该男子呢?下面,本文便以简短篇幅浅析此案,文中若有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备注:本文案例来源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文中当事人已做化名处理。)
案例回顾:
2018年夏天,男子韩某骑着电瓶车,来到深圳某小学附近的公交站,随后将电瓶车停好,便在站台上候车。此时正值学生放学,年仅10岁的女童小芮(化名),放学后也在站台上候车。
公交车到站后,小芮率先上了公交车,男子韩某紧随其后也上了公交车。而且上了公交车后,韩某又紧贴着小芮站着,随后更是趁人不注意,偷偷抓住小芮的左手压在自己的下身。
数分钟后,由于怕被发现,再加上小芮的挣扎,韩某最终松开了小芮的左手,并在下一站下了车。而后,韩某又步行返回到停放电瓶车的地方,并骑车离开。
而小芮由于在公交车上受到惊吓,回到家后,浑身发抖,神色异常。小芮母亲见状后,便询问小芮怎么了,小芮随后便如实讲述了自己在公交车上的遭遇。
当小芮母亲听到自己女儿,竟然在公交车上遭到了陌生男子的猥亵,顿时怒不可遏,并立即选择了报警处理。警方接到报警后,根据小芮描述的该男子的衣着特征,在查询了公交车上的监控录像后,迅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韩某,并立即将其抓捕归案。
韩某到案后,却矢口否认了自己的猥亵行为,并辩解称由于当时公交车上人多拥挤,他不得已才用身体紧贴着小芮,而且他是由于怕小芮站不稳,这才拉住了她的手,以防其摔倒。
不过,警方在查看了公交车上的监控录像后,发现当时公交车上并不算拥挤,而且当时韩某的身边也并没有什么人,因此韩某的辩解根本就站不住脚。
最终,韩某因涉嫌猥亵儿童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韩某有期徒刑2年零2个月。不过,面对判决,韩某却拒不认罪,提起上诉。
而检察院见韩某认罪态度恶劣,毫无悔改之意,于是便以一审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法院二审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改判韩某有期徒刑5年。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法院二审为何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加重处罚了韩某,改判其有期徒刑5年呢?
对于法院二审的主要观点,本文整理如下:
1、根据四部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规定:在校园、儿童游乐场、游泳馆、公共交通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
一审判决认为,韩某虽然是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不过由于其行为相对于其他乘客具有隐蔽性,并没有被其他人实际看到,故不宜认定为“当众”。
对于此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其适用法律明显存在错误,因为根据《意见》规定,韩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在公共场所 “当众”猥亵儿童。
2、根据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猥亵儿童的,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而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审法院以猥亵儿童罪,仅判处韩某有期徒刑2年零2个月。二审法院认为其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畸轻。
因为韩某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韩某理当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四部门《意见》指出:办理侵害未成年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贯彻特殊、优先保护原则。
本案中,韩某在公交车上公然猥亵儿童,对被害女童造成了极大的心理阴影。此外,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韩某依然拒不认罪,可以说是毫无悔罪的表现。因此,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理当依法对韩某予以严惩。
结合以上观点,最终法院二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一审量刑畸轻。并且认定韩某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应当依法予以严惩,故改判其有期徒刑5年。
结语:
猥亵儿童这种类型的犯罪 ,不仅严重危害了儿童当下的身心健康,而且对他们未来的健康成长,也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儿童作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亦是国家的未来。因此,相关部门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护,严厉打击侵害儿童相关的犯罪行为。
最后,对于本案,大家支持法院二审的改判吗?你们觉得韩某被判了5年,到底是判重了呢?还是判轻了呢?
来源:比八戒少一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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