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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微课堂学习
河南广电融媒体记者 于彦鹏 通讯员 李璞/文
去年4月,魏某从安阳市某食品公司以团购价购进500张“蛋糕储值卡”用于销售。按照约定,魏某先向公司支付50%价款,剩余价款3个月后还清,并向某公司出具借条。到期后,魏某迟迟未依约支付价款,某公司持申请书、借条等申请材料来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承办人杨俊霞法官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便按照法定程序发布支付令,魏某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借款及利息。
无需开庭审理,仅仅一纸支付令,就能督促债务人还款。正如在上述案件中,如果债务人魏某在收到支付令15日内未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则该支付令产生强制执行力。
支付令快捷的优势在上述案例中显而易见,但是,支付令并非“万能”的。下面,小编将继续以此案为例,假设几种情况来说明申请支付令的限制条件以及支付令发出后存在的“变数”:
首先,不是所有的债权债务纠纷都符合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假设1:上述债权未到期。
假设2:食品公司对魏某负有对待给付义务(如食品公司尚未交付魏某剩余储值卡,负有向魏某交付货物的义务)。
假设3:食品公司没有《借条》等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或剩余尾款的数额不确定。
假设4:债务人魏某下落不明、不在我国境内或无法送达。
假设5:食品公司此前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假设6: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之外的事项(如食品公司要求魏某返还剩余的“蛋糕储值卡”。)
在上述假设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九条,本案不符合申请支付令的受理条件。如果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法院将在收到支付令5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
在人民法院受理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条,如果发现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请求给付的利息、违约金等无证明文件予以证明、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等系违法所得等事项,将裁定驳回申请。
另外,在支付令发出后,并不意味着支付令立即产生强制执行效力,仍然存在“变数”:
假设7:法院发出支付令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魏某。
假设8: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食品公司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
假设9:在债务人魏某收到法院支付令之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假设10: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15日内,书面提出有效的异议(符合不予受理申请、驳回申请、终结督促程序或人民法院对是否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异议。例如魏某主张自己已将部分欠款结清,债权人主张数额与实际数额不符。)
在上述假设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二条,法院做出裁定,宣告终结督促程序。
因此,债权人在选择以申请支付令的方式维权时,需要做好“功课”,了解有关申请支付令申请的受理条件、督促程序的终结事由等法律规定,更好地了解支付令的限制条件和“变数”,保障自身债权顺利实现。
法规链接:
【申请支付令的受理条件】《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九条。
【驳回申请支付令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条
【督促程序的终结】《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二条
【债务人异议成立的认定】《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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