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原规范GB50207-2002同时废止。
1.强条规定
屋面施工完成后要经过雨后或持续淋水2h,使屋面处于工作状态下经过实际考验,才能观察出屋面是否有渗漏。有可能蓄水试验的屋面,规定其蓄水试验不得少于24小时。
2.屋面检验:
屋面工程各分项工程宜按屋面面积每500㎡--1000㎡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应按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的抽检数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1)基层与保护工程:屋面面积每100㎡抽查一处,每处10㎡且不得少于3处。
(2)保温与隔热:屋面面积每100㎡抽查一处,每处10㎡且不得少于3处。
(3)防水与密封:屋面面积每100㎡抽查一处,每处10㎡且不得少于3处。接缝密封防水按每50m抽查一处,每处5m且不得少于3处。
(4)瓦面与板面:屋面面积每100㎡抽查一处,每处10㎡且不得少于3处。
(5)细部构造:细部构造各分项工程每个检验批应全数进行检验。
3.细部构造施工注意:严格按细部作法图纸或图集要求进行施工。
(1)细部构造所使用卷材,涂料和密封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两种材料之间应具有相容性。
(2)卷材收头应在凹槽内用金属压条钉压固定,并应用密封材料封严,涂膜收头应用防水涂料多遍涂刷。
(3)檐口端部下端应做成鹰嘴和滴水槽。
(4)檐口防水层应由沟底翻上至外侧顶部,卷材收头应用金属压条钉压固定,并应用密封材料封严。
(5)女儿墙和山墙的压顶向内排水坡度不应小于5%,压顶内侧下端应做成鹰嘴或滴水槽。
(6)水落口的上口应设在屋面和沟底的最低处,水落口周围500mm范围内坡度不应小于5%,防水层及附加层伸入水落口杯内不应小于50mm并应粘结牢固。
(7)伸出屋面管道周围的找平层应抹出高度不小于30mm的排水坡。
(8)屋面出入口的泛水高度不应小于250mm。
(9)设施基座与结构层相连时,防水层应包裹设施基座的上部,并应在地脚螺栓周围做密封处理。
(10)设施基座直接放置在防水层上时,设施基座下部应增设附加层,必要时应在其上浇筑细石砼,其厚度不应小于50mm。
(11)需经常维护的设施基座周围和屋面出入口至设施之间的人行道,应铺设块体材料或细石砼保护层。
第二部分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原规范GB50207-2004同时废止。
1.强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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