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90%、75%、85%、95%……7月26日,翻看公司内部系统发来的人事通知,35岁的罗忠安发现自己在银行工作10年,绩效工资从没拿到100%记者采访发现,有企业利用绩效工资变相扣减薪酬,有的企业把基本工资制定得很低,再在绩效工资上“找补”,但绩效考核定量并不好操作(8月5日《工人日报》) ,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公司扣发绩效工资?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公司扣发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不能变相减薪损害员工利益)

公司扣发绩效工资

70%、90%、75%、85%、95%……7月26日,翻看公司内部系统发来的人事通知,35岁的罗忠安发现自己在银行工作10年,绩效工资从没拿到100%。记者采访发现,有企业利用绩效工资变相扣减薪酬,有的企业把基本工资制定得很低,再在绩效工资上“找补”,但绩效考核定量并不好操作。(8月5日《工人日报》)

绩效工资是一种“以绩取酬”的工资制度,属于一种激励工资。然而,现实中一些用工单位却将绩效工资作为变相减薪的“护身符”,把基本工资定得很低,想要减薪在绩效工资上“动动手脚”即可,往往让员工有苦难言。笔者认为,绩效工资不是变相减薪的“护身符”,绩效工资不仅要制定合理占比和考核办法,还应减少人为因素影响,才能杜绝此类变相减薪,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其中包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也规定,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但是,由于绩效工资考核标准,一般较为复杂且难以统一,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一些企事业单位为降低人力成本,或制定苛刻的考核标准,或在考核时故意压低员工的分数,尽可能让员工少拿绩效工资,从而实现减薪的目的。面对这种变相减薪,员工很难有申诉的机会,劳动维权又存在举证难的问题,只好逆来顺受、自认倒霉而已。

以当事人罗忠安所在的银行为例,其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有5大项53小项考核共计100分,包括出勤情况、服务质量、核算质量、内控管理、业务学习等,每项都有具体的扣减原则。比如银行系统内每日学习,他每天从早起上厕所就在答题,有些和岗位不相关的非专业题他根本答不上来。该项考核占比5%,有很多员工和他一样,这项考核无法达标。也就是说,在其他项不扣分的情况下,他只能拿到95%的绩效工资。名目繁多的考核项目,稍有不慎就被扣分,得高分非常困难。可见,如此绩效考核很不合理,就是变着法子来扣减员工的工资。

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绩效工资的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因此,绩效工资如果占比较大,被扣减的绩效工资,一旦超过工资总额的20%,用工单位就触碰了法律“红线”,员工可以依法进行维权。然而,即便没有超过工资总额的20%,用工单位也不能任性随意扣减员工的绩效工资,否则,原本激励员工的工资制度,因为绩效工资永远做“减法”,反而挫伤了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最终,绩效工资沦为令员工厌恶的变相减薪手段。

笔者认为,制定绩效工资制度要遵循公开、协商等合法程序,制定相对合理的工资占比和考核标准,出台前应当与员工进行必要协商,并在不断完善和修改中找到最佳平衡点。绩效工资既要做“减法”,还应当做“加法”,有减分项也要有加分项,要让大多数员工都能拿到一个较高的分数,才能激励广大员工努力工作,多为单位做贡献。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绩效工资的正向激励作用,用工单位方能凝聚力量,齐心协力,谋求更大的发展。(丁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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