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是指自然人免于外界公开和干扰的私人秘密和私生活安宁的状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对隐私的定义进行了界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隐私权保护困境的原因(隐私权及其保护)(1)

这是规定隐私权的前提和基础。其特点为:私人性、非公开性、生活秘密和生活安宁、人格性。

根据这一款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隐私包括四个方面:1、私人生活安宁2、私密空间3、私密活动4、私密信息

隐私权则是指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简单地说,隐私权就是指个人对其私生活安宁、私生活秘密等享有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从法条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条明确确认了每一个自然人均享有隐私权。

自然人对隐私的权利主要体现在:隐私享有权,隐私维护权,隐私公开权。

侵害隐私权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而披露个人隐私,从而妨害了个人的生活安宁;其抗辩事由主要是公众人物和公众兴趣。在侵害隐私权的情况下,披露的事实本身可能并不会妨害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但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将该事实披露出去,就构成了对隐私权的侵害。即使披露的事实可能有助于权利人提高声望,不会影响其社会评价,也可能构成侵害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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