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看到一个真实的案例,很有意思,笔者认为有必要分享一下。
买房3年不住、不交物业费,物业依据《物业合同》起诉“10万”滞纳金,这一条款要看清。
正文:
一位男子购买了一套房子(毛坯房),原本准备自己居住的,不过房子拿到之后不久,便因为工作调动的原因去了另外一个城市居住,这一晃就是3年,自己没有居住,房子也无法出租(因为未装修)。
3年以来,买房人从未缴纳过物业费,每次物业公司催缴的时候,他都会告诉,自己的房子没住人、也没有对外出租,所以应该不交物业费。前不久,他接到了来自法院的传票,被告知这是物业公司对他关于物业费拖欠的起诉。物业公司起诉业主3年的物业费一共约9000元,除此之外还要求业主缴纳10万元的滞纳金。
这位业主是第一次接到法院起诉,该如何应诉、最终结局如何都是一个未知数,心里很忐忑,于是找来了一位懂法律的朋友帮忙,朋友建议通过沟通的方式解决,例如在补交物业费之后,额外给物业公司一些补偿。
但是,物业公司拒绝了这种协商解决方式,物业觉得,既然双方签订的有合同,那么就应该按照合同履行、业主没有缴纳物业费应该对物业公司损失补偿,根据合同,物业费每延期1天,需要缴纳2%滞纳金。
每一年物业公司都会在12月31日之前电话联系每位业主催缴,但是这位业主一直拒绝缴纳,这些电话录音和拒交的材料都将作为乙方违约的有效证据呈交给法院。
其实很容易理解,站在物业公司的立场而言,当然是按照《物业合同》执行最合适了,双方白纸黑字签订了就有法律效益的合同,那么双方应该按照合同执行权利义务,在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有权主张自己的权益并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索要和弥补损失。1万元的物业费和10万元的滞纳金比起来,后者当然更具有诱惑力。
开庭当天,业主们到场很多,小法庭里座无虚席,因为这关乎到很多业主的切身利益,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的矛盾一直存在,所以不缴纳物业费、拖欠物业费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小区甚至已经10多年不交物业费了。法院最终的宣判结果,让物业公司大失所望,这位业主需要补交9504元物业费,另外向物业公司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
物业公司主张的10万元滞纳金到哪里去了?既然是白纸黑字的合同协议条款,按照《合同法》规定,应该依据这个进行的呀?何解?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并不具有收取“滞纳金”的权利。在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的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关系,《物业合同》中的“2%滞纳金”条款其实属于无效条款。
什么叫做滞纳金呢?
是国家有关行政单位对个人和团体的一种程序性设定。具有法定性质和强制性执行性质。滞纳金具有3种属性:法定性;强制性;惩罚性。例如如果个人或者单位偷税漏税的情况下,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个人或者单位需要承担远远超过这个比例的滞纳金和其他处罚金,所以2019年才见到了一亿元偷税漏税最终罚款8亿元的情况。
法官解释,滞纳金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在法律、法规的条款中会明确给出滞纳金依据,这是公权力对个人或者团体私权利进行合法约束的一种法律形式,是建立在权利不对等的基础上的法规,具有惩罚性。
而在物业公司和个人关系中,双方是合作关系、关系也是对等、平等的,物业公司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按照合同规定缴纳服务费,所以物业公司并不具有资格主张滞纳金,双方属于民事经济责任问题。
所以最终,物业公司白忙活一场,只额外收到了2000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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