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有实施暴力、恐吓的行为,孙某与我发生性行为是自愿的,法院没有综合全案证据认定本案事实,轻信被害人陈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王某林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孙某,王某林以自杀相威胁未成年人孙某见面,见面后将孙某带到旅店,违背孙某意志,多次强奸孙某,一审法院以孙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王某林不服,称孙某是自愿的,自己无罪上诉 ,二审法院如何处理?
案件来源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初,王某林通过“SOUL”、微信手机聊天软件与被害人孙某1(2006年2月12日出生,案发时15周岁)相识。2021年07月11日,王某林从江西省南昌市来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欲与孙某见面,孙某称自己在平泉市不愿与其见面,王制林以跳楼自杀相威胁,要求孙某与其见面。后孙某从平泉市来到双桥区与王某林见面。二人见面后,王某林在知道孙某真实年龄的情况下,仍将其带至承德市双桥区车站路双桥旭日招待所,在双桥旭日招待所内,王某林违背孙某的意志,多次强行与孙某发生性关系。一审法院以王某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王某林不服当庭表示上诉。
王某林的上诉理由是:我没有实施暴力、恐吓的行为,孙某与我发生性行为是自愿的,法院没有综合全案证据认定本案事实,轻信被害人陈述。
二审法院审理情况:
1、被告人王某林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2、被告人王制林针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3、王某林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系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二审法院审委会讨论,被害人是否同意,因其系未成年人,应根据全案证据综合评定。
(1)从双方的见面过程看,上诉人王制林与被害人通过聊天软件认识,被害人拒绝与上诉人王制林见面,上诉人王制林以跳楼相威胁,被害人作为十五岁的未成年人,王制林的行为足以使被害人感到害怕而决定与之相见。
(2)孙某系未成年人,出于羞耻心及已经既成事实而担心被父亲殴打,不敢回家、不敢报警的心理符合常理,不能以此推断孙某与被告人王某林发生关系是其自愿而为之。
(3)王某林在公安机关多次交代,其在旅店内脱孙某裤子,孙某不同意,强行多次与孙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孙某陈述与王某供述大致情节一致。孙某称:王某脱我的裤子,我不同意,之后强行脱掉我裤子 ,与我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王某林在一审法院庭审时却翻供,没有提供翻供理由和线索,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法院采信王某林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有法律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王某林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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