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升降机那些事儿(简易升降机那些事儿)(1)

简易升降机

这是一篇有关简易升降机的文章!

我们先来看看什么是简易升降机:以曳引机、卷扬机、电动葫芦、液压泵站等作为驱动装置,通过钢丝绳、齿轮齿条、链条或液压油缸等部件带动货厢,在井道内沿垂直或与垂直方向倾斜角小于15°的刚性导向装置运行的仅用于运载货物的起重机械。——《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28755-2012)

这是国家标准《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中对简易升降机的定义,我们来看看,它有驱动装置,有载货的货厢(仅限于载货),在井道内运行,最后,它是起重机械。谈到起重机械,这跟我们的特种设备又扯上了关系。在《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114号)中,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施工升降机和简易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结合上述的国家标准和部门文件,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吨的施工升降机和简易升降机视为特种设备目录中的起重机械,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来进行管理。

我们知道(不知道的正好来学习一下),《特种设备安全法》管辖的起重机械,在安装前需要进行施工告知,安装的过程需要进行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后领取检验合格报告和检验合格标志,到当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设备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配备取得操作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带司机室的起重机械和升降机是需要持证作业人员操作的),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方可合法合规使用;在使用的过程中,要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强制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设备禁止使用,好比我们需要年检的汽车),直至报废,这是一套“由生到死”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简易升降机那些事儿(简易升降机那些事儿)(2)

简易升降机那些事儿(简易升降机那些事儿)(3)

在日常的生产中,我们经常会发现一些用于垂直方向拌匀货物、原料等,形式、制式类似于升降机的设备,还有一些自制的加装了“导轨”的“土吊笼”,这些设备大多形式简陋,制造装配粗糙,缺少必要的安全保护装置,看上去破破烂烂,摇摇欲坠,十分危险。当前安全生产被提上前所未有的高度,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尤其疫情过后全方面复工复产,更是要关注安全生产,确保“万无一失”,谨防“一失万无”。在简易升降机的日常管理中,我们会遇到一些问题和争议。企业在用的简易升降设备到底是不是特种设备中的简易升降机?按照定义,大于等于0.5t以驱动装置,通过钢丝绳、齿轮齿条、链条或液压油缸等部件带动货厢,在井道内沿垂直或与垂直方向倾斜角小于15°的刚性导向装置运行的仅用于运载货物的起重机械,就算是特种设备监管范围的简易升降机了。当时的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7年2 月曾经下发了一个回答此类问题的复函(苏质监特函(2017)1010号),函件中将符合定义且载重量高于0.5吨的自制简易升降机纳入特种设备管理。

但是,这个里面还有一个源头确认的问题,举两个简单的例子:鸡蛋是鸡下的蛋,鸭蛋是鸭下的蛋,而鹅蛋是鹅生的蛋,即使出现一个鸡蛋、一个鸭蛋和一个鹅蛋外观、大小都相似,也不能把他们混为一谈;另外,汽车生产厂家生产的电动汽车需要作为机动车管理,而电动车厂家生产的“电动汽车”却不作为机动车管理。也许不算恰当,想说的是,一个不具备特种设备(起重机械、简易升降机)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甚至民间自制的符合简易升降机定义的升降设备,我们把他纳入升降机管理,那其符合特种设备生产要求的随机文件、资质文件如何提供?这些设备虽然符合了定义,但是可能没有简易升降机安全技术规范中的各种安全附件,也不可能通过监督检验。这样说的话,生产这样擦边球设备的厂家要不要对其进行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调查处理?这真是个很棘手的矛盾。

在实际生产中,也许大家会做这样的处理,将导轨拆除,就变成了电动葫芦等吊装设备;或者,改掉有效的载重面积,加装起重量限制器等等,即不再符合简易升降机的限定,作为一般的设备进行管理。

我觉得这样的方式并不可取。简易升降机的导轨对于升降机的垂直运动有导向和稳定的作用,尤其对于一些液态货物、易滚动翻动的货物,能够在运送货物的过程中保持货物的平稳状态,不易发生晃动、颠簸,导致液体飞溅、物体翻滚滑落的情况,从而减少或避免出现伤害人身安全的事件。而改小有效的载重面积,加装起重量限制器也只是从标准上降低了它的起重量,属于“擦边球”。无论怎么改,都不具备简易升降机的一些必备的安全保护装置,目的也是只顾让其“脱离”特种设备监管范围的“眼前”问题。现在,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力度前所未有,万一存在人身伤害,那赔付的金额也是一高再高,得不偿失。尤其对这种是是而非,主观存在“逃避监管”的意向,如果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而被介入调查,那么,面对各种“专家”的界定,能否自圆其说,那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所以,对简易升降机的安全管理,愚以为,完全没有必要走捷径、绕弯子、兜圈子,我们可以合理合法的将简易升降机作为普通设备监管,同时提高简易升降机使用的安全性,那就是找到有资质生产简易升降机的厂家,按照《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28755-2012)定制载重量0.5t以下的简易升降机(大多数的生产企业使用简易升降机载重的货物也没有多重,就是为了减少人员劳累,方便的传输货物);这样的简易升降机还具备了各种安全保护装置:门联锁、停层保护装置、下行超速保护装置等等,进一步提升了生产安全性。

给大家强调一下,按照当时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简易升降机的复函,将一些符合定义要求的“简易升降机”纳入管理,那么,使用单位面临的将是设备未注册登记、未经过检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作业人员无证作业、未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制度等等一系列违法违规的问题,需要积极配合整改。

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当万分之几的事故率发生到自己头上的时候,那就是百分之百;虽然,安全生产严防死守,也不一定能避免事故的发生,但是在合理选用、使用设备,加强人员培训,完善管理制度的前提下,一定会最大限度的降低发生事故的概率,一定会将原本可能发生较大事故的情况变为只发生一般及以下的事件,哪怕如此,也是安全生产的一个大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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