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sir”摊上事了7月10日下午,成都当地知名的交通安全宣传类节目《谭谈交通》主持人谭乔发微博称,其遭遇第三方公司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游术公司”)对节目版权维权,《谭谈交通》被全网下架,他本人可能面临“巨额赔偿”,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谭乔下架什么情况?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谭乔下架什么情况
“谭sir”摊上事了。7月10日下午,成都当地知名的交通安全宣传类节目《谭谈交通》主持人谭乔发微博称,其遭遇第三方公司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游术公司”)对节目版权维权,《谭谈交通》被全网下架,他本人可能面临“巨额赔偿”。
下架事件后,谭乔B站账号的视频数量从原本的345个缩减至80个,就连其他“up主”二次创作视频也被投诉下架。7月11日,银柿财经记者在B站搜索“谭谈交通”关键字,能够搜到谭乔的账号,但平台上存留的《谭谈交通》视频片段,几乎都来源于账号“成都电视台看度号”。
一时间,与节目下架相关的4个话题登上微博热搜,背后的版权争议、公益视频的商业价值等争议,引发舆论关注。7月11日晚间,成都广播电视台委托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发表声明。明确表示“电视台为《谭谈交通》的著作权人,电视台有权对网上未经许可发布的《谭谈交通》相关视频的行为进行依法维权。”
著作权引来的风波
《谭谈交通》是成都市广播电视台2015年开播的电视节目,先后为该电视台都市生活频道(CDTV-3)《平安成都》《红绿灯》栏目中的节目。节目主持人为时任交通警察的谭乔,至2018年5月停播为止,累计播出三千余期。由于节目诙谐幽默、寓教于乐的风格,在互联网上受到热捧。
2021年以来,谭乔对曾经在节目中出现,并引发关注的“福贵大爷”“气球哥”等进行回访并制成视频,导致早已停播的《谭谈交通》再度“出圈”。令谭乔没想到的是,等待着他的竟是侵权。
对此,他在微博公开表达茫然和疑惑:成都游术公司怎会和他扯上关系?以及公益普法视频怎会给他惹上风波?
天眼查显示,成都游术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张宇航。经营范围包含教育管理、市场调查、知识产权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已公开的涉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案件超60起,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皆为原告。
成都游术公司成立那年,正好是《谭谈交通》停播那年,二者看起来毫不相干。然而,这个“陌路人”公司竟负责起节目的维权。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7月11日,银柿财经记者多次拨打成都游术公司的电话,均提示“正在通话中”。记者尝试添加微信则显示“对方被加好友过于频繁,请稍后再试。”截至发稿前,没有得到相关回应。
11日晚间,成都广播电视台委托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发表声明,对于第三方公司的关系作出回应:“相关维权工作授权给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展的维权工作,仅针对未经许可而进行不当获利的公司经营主体,并未针对任何个人,更不存在对个人‘索赔千万’的情况,所有维权行为,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
“成都游术公司作为著作权受让人,专门负责版权维权事宜而发起诉讼,在知识产权领域是正常的。”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顾子皓分析称,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权利人不方便出面的时候,成都游术公司这类公司取得一揽子授权,代替权利人行使维权权利。
创作者≠著作权人
在不少网友看来,《谭谈交通》是一档极具谭乔个人风格气质的作品,他参与了大量创作,理应拥有对作品使用的权利。况且这还是公益普法视频,传播此类作品的行为无可厚非。
但《著作权法》中对于著作权人有明确规定。
“谭乔作为节目主持人,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人身份。”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郑金晶分析称,著作权不同于商标和专利,没有官方机构的“赋权”。
“若节目被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则任何人未经制作者许可都不得传播该作品。”顾子皓认为,这正如公益性歌曲,未经拥有版权的唱片公司许可,即使歌手本身,也不能够随意传播歌曲。
著作权不在谭乔手上,谭乔所言的“巨额赔款”“牢狱之灾”是否会变成现实?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
顾子皓分析称,一般来说,赔偿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证明方式比较多样,但考虑到本案《谭谈交通》公益普法类节目的性质,以及该节目在B站可以免费观看的情节,赔偿金额显然不会很高,更不用说“牢狱之灾”了,此类行为基本上和刑事犯罪不沾边。
这次事件也给广大创作者提了个醒——早年,国内整个创作环境对于知识产权问题都不够关注和重视,遗留了很多历史问题。
创作者要想规避此类风险、保障自身权益,最好方法还是在上传视频前主动去了解节目视频的著作权归属,并在发布作品前后还是要及时取得权利人的许可,避免未经许可的传播行为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创作者需关注各个方面的许可行为,通过许可合同明确自己才是权利人。”顾子皓还建议,例如,个人IP在与拍摄团队签订拍摄合同时,明确视频的权利人归属;或者与经纪公司/运营团队签订协议,明确各方面权利的归属与分成。此外,在商标方面,个人IP要关注的姓名、艺名的商标权利归属,时刻注意商标抢注行为。
公益视频能否商业化
天眼查显示,成都游术公司立案信息及开庭公告中,今年4月以来,该公司多次起诉多家互联网公司,被告包括抖音、快手、B站、百度、搜狐、优酷、小红书、华为、咪咕等。案由均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其中,起诉B站就达31次。
结合多起诉讼案件,不少网友质疑——成都游术公司看中公益普法视频外的商业价值,是“版权刺客”“专业碰瓷,靠诉讼挣钱”。
对此,顾子皓分析称,对于电视台来说,销售自制节目版权所得收益是其主要的收入来源。从商业的角度看,传播者以及二次创作者没有给成都电视台支付任何费用,也就是说这些传播无法给成都电视台带来任何收益。
但与电视台的热门影视剧不同,这一档几年前偏普法的节目显然难以通过授权来获得版权费收入,即使重播也无法赚取更多的收益。“因此,若成都电视台确实意在大规模维权,其目的可能还是为了通过诉讼或者和解手段来获取收益,无论是赔偿金还是合作版权费。”顾子皓认为。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公益视频进行过专门的规制,司法实践中也不会对公益视频的权利人进行维权进行限制。
例如,早在几年前,中央电视台就授权未来电视公司对央视知名的普法类节目《今日说法》采取过维权行动。“尽管此类公益性质的节目采取大规模的维权行为已经类似于一种赚钱的商业行为,很容易让人反感,但其本质上还是维权行为。”顾子皓说,除非可以认为其是恶意维权、恶意诉讼,否则其维权行为仍处于合法范围内。
本是为了普法而拍摄的公益视频,加上二次创作的加持,传播力和影响力大大提升。如今,有了“版权”的约束后,传播效果是否会极大减弱?
“在《著作权法》上不存在以公益还是商业来区分是否合法的标准,唯一一项关于免费表演的合理使用情形也不适用于本案。”郑金晶告诉记者,维权的本义就包含了限制传播,只不过限制的是未经权利人许可的传播。
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法》主张鼓励创作,同时也赋予创作者一定程度上的排他性权利。“维权行为不应与《著作权法》促进文化繁荣的目的相违背。”顾子皓认为。
本文源自银柿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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