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晋江法院集中判决一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消费者权益。

案件一

海关查获耐克假鞋(315专刊假冒耐克)(1)

2018年7月,被告人杨某未经授权,在晋江市磁灶镇加工假冒“耐克”“斐乐”品牌注册商标的拖鞋,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查扣假冒“耐克”品牌注册商标的拖鞋7910双、假冒“斐乐”品牌注册商标的拖鞋240双,犯罪数额共计191908元。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判处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海关查获耐克假鞋(315专刊假冒耐克)(2)

案件二

海关查获耐克假鞋(315专刊假冒耐克)(3)

被告人许某在未经授权,在晋江市龙湖镇生产假冒“锐步”品牌的服装,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查扣假冒“锐步”品牌裤子485件,上衣585件,犯罪数额共计249099元。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许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

海关查获耐克假鞋(315专刊假冒耐克)(4)

案件三

海关查获耐克假鞋(315专刊假冒耐克)(5)

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是“”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被告刘某在拼多多电商平台的网店销售的鞋子印制与特步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侵犯了特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晋江法院综合考虑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的性质和情节、销售数量、主观过错等,以及特步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必然要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令被告刘某赔偿原告特步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

案件四

被告谢某在淘宝电商平台的网店销售鞋子,印制有与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侵犯了七波辉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晋江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的性质和情节、销售数量、主观过错等,以及七波辉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必然要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令被告谢某赔偿原告七波辉经济损失8000元。

海关查获耐克假鞋(315专刊假冒耐克)(6)

海关查获耐克假鞋(315专刊假冒耐克)(7)

2019年,晋江法院共审结涉商标权民事纠纷315件,审结假冒注册商标罪等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09件,涉及 “特步”“361°”“斐乐”等晋江知名商标。

晋江法院知识产权庭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延伸司法服务功能,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到晋江国际鞋纺城及部分电商园走访调研,征求经营者对知识产权司法需求的意见和建议,倡导诚实、合法经营,切实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文/图:沈雄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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