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南都湾财社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官网发布了北京慕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学堂在线)与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B站)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下简称判决书)。按照判决书,法院裁定被告对涉案用户发布的视频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放任相关视频传播,并进行推荐,构成教唆及帮助侵权,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判赔偿原告北京慕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30000元,合理开支1500元;案件受理费5711元,由原告北京慕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11元(已交纳),由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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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南都湾财社记者检索中国文书裁决网发现,2021年期间,北京慕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还与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多起有关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诉讼。不过文书裁决网显示,目前公布的6起民事裁决书均显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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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事情的起因是2014年,清华大学与北京慕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将学堂在线平台域名、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含学堂在线平台的全部源代码)转让给原告,双方约定原告拥有学堂在线的所有权,并全面负责学堂在线平台的运营与发展。双方约定清华大学将其全部本科和研究生MOOD课程以排他的方式授权给原告并发布于学堂在线平台(edX平台除外),原告拥有该清华大学授权课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使用权,并可开展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运营、再授权及销售活动。

但一位UP主(B站网站上网络用户名为“吾方羡”)将清华大学肖星教授课程内容上传至B站。按照北京慕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举证,UP主“吾方羡”上传了共56个视频标题为“财务分析与决策(清华大学肖老师)”的视频,包含肖星授课的《财务分析与决策》课程在内的多个课程内容。

对此,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之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系指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行为。涉案UP主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哔哩哔哩网站中发布涉案视频,使不特定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影片,落入了原告对涉案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畴,构成侵权。

而且,法院认定被告对涉案用户发布的视频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放任相关视频传播,并进行推荐,构成教唆及帮助侵权,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孔学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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