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周末,最火的话题莫过于王宝强和前妻马蓉的离婚事件。
整个社交媒体都炸了锅;有的开扒马蓉和经纪人之前的点点滴滴,有的分析王宝强和马蓉离婚的财产分配情况。。。关于这两人的离婚八卦,网络上已经讲的很详细了,在这里就不赘言了。
在中国,离婚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可算是“天大的事”。听到小夫妻要离婚,无论是父母还是七大姑八大姨,都会出动,前来“劝阻”,分析利弊。
在王宝强离婚事件中,大多数网友对宝宝表示同情和支持,
但是,也有网友发出了不同的声音!为了这么点“小事”离婚,王宝强太“不男人;为了孩子,也要凑合着过!”
婚姻要有尊重和自由!
相比中国,大土澳的离婚看似很是“潇洒”,相比于很多国家来说,澳大利亚的离婚率是很高的,但近几年有下降的趋势。
毕竟澳洲是幸福度指数很高的国家!
根据澳大利亚数据局的数据显示,在2012年有40%的婚姻以离婚收场,而2014年有46498对夫妻最终选择离婚,相比2012年下降了3个百分点。。。
谈到离婚,澳大利亚在各州首府和主要市镇郡设立了专门法院家庭法院(Family Court)来处理与离婚有关的法律纠纷。它的流程和原则不知道要比中“精”到哪里去了,这个“精”主要表现澳洲离婚的过程“精简”,以及澳洲离婚的原则“精明”。
1精简在澳大利亚,离婚只有一项依据:即婚姻已不可挽回地破裂了。具体来讲,达成离婚的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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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一条硬性标准:夫妻分居必须不少于十二个月,任何时候任何情况都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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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一条软性标准:需要结婚两年以上,这一条可以根据协调无效后客服。
1975年,澳大利亚颁布了新的家庭法即《澳大利亚1975家庭法》规定,申请人离婚,无需证明自己或者对方有过错,即无过错离婚原则;这意味着法院不能认为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在婚姻破裂中是有过失的。
造成婚姻破裂且无法挽回的唯一理由是,有夫妻双方分居12个月的证明。这个原则,使得澳洲离婚格外简单化。
与中国离婚需要双方二人的签字不同,在澳洲离婚,只要夫妻双方分居12个月,一方就可以单方面提出离婚诉求。
澳洲使用的是一项简单、客观和非道德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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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它简单,是因为判决离婚就是看是否分居一年以上,毕竟分居是婚姻破裂的象征和前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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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它客观,是因为它运用了12个月的概念,明确的时间更易法官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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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它非道德,是因为在澳州离婚没有谁对谁错。没有过失方,与婚外恋无关,与抛弃概念无关,与小三二奶通通都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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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离婚时,没有原告、被告,只有申请方和应答方。
2精明
在澳洲,家庭法院最高职责是:为了保护儿童的最高利益。法案认为,在孩子满18岁之前,父母双方均应该承担照顾和抚养孩子的责任。为了孩子的最大利益,法案会做出包括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抚育孩子的安排。
除此之外,在中国当判决孩子的抚养问题时,如果有两个小孩可能会出现一个归父亲抚养,一个由母亲抚养的情况;但是在澳洲,孩子们是不能分开抚养的,必须分由父母其中一人照顾。
当然,法院还会考虑以下几点来决定什么是孩子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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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和父母双方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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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抚养孩子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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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孩子的态度和对自己抚养责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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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年龄、性别以及文化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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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中的任何暴力等等。
在澳洲,离婚中的财产纠纷是十分复杂的,既不像网传的男方财产的50%--75%要归女方,也不是简单的对半分。
家庭法院解决财务纠纷的基本原则基于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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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出你的所得和你所欠的债务,包括你的资产、债务以及它们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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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对婚姻直接或间接的财务投入(比如工资收入,再比如礼物和从家庭所得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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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对婚姻的非财务投入(比如对孩子的照顾和家务的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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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因素(比如结婚期间的生活标准和婚姻持续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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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的需要,法庭应考虑年龄和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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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的能力,包括财务来源、照顾孩子和收入的能力、正在和将要支付的孩子的抚养费用、目前正和你同居者的经济状况、需要抚养家庭中其他人的任何法律责任。
在这里特别要说明的是,与中国不同,在澳洲法官会认为家庭主妇更适合照顾儿童,因而孩子判给他们的可能性会更大。
对于承担对孩子的主要抚养责任的一方,可以单独申请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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