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是古代最高司法机关,机构设置到人员安排都受皇权影响
大理寺的机构设置是维护皇权之用,因此在封建社会的司法审判中,需要体现皇帝的意志和皇权的参与,因此随着国家机器的成熟,大理寺便作为负责司法的专用机构。北齐时期开始出现大理寺,成为封建王朝的专门司法机构。
1.大理寺是维护皇权的专门机构,大理寺卿由皇帝直接任命
大理寺的主要职能虽然是司法审判,但从诞生之日起便与皇权紧密相连。尽管在大理寺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但是皇权大于法律,皇权对大理寺的影响也远远大于法律。在大理寺审理的案件中,除了要依照律法的规定,还要根据皇帝的意思行事,其审判结果也是皇帝意志的体现。比如在武则天时期大兴诏狱,便是利用大理寺作为皇权斗争的工具。
大理寺审理案件都是要按照律法判决,但是审理案件却是独立的,换句话说,大理寺的审判要受到皇权的制约,中央三省乃至刑部和御史台都会对其施加影响。大理寺审理京师百官的案件,依律而行没有例外,本身对百官而言就是一种震慑。
2.大理寺的主要工作是审理案件,并且主导审判
关于大理寺审判案件的范围,并没有专门的明确规定,但是从历代案件可以大致推断出其审判的范围。以唐代为例,主要包括中央百官犯罪乃至京师徒刑以上案件的审理,金吾卫纠获的案件,御史台送达的案件,各州县疑难案件的重新审理,特别是皇帝交办的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除了范围之外,对于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审判方法,也有相应的规定,比如集议与联署、回避、审案期限、以律断案等。
大理寺的主要功能是办理案件进行审判,但是并不是唯一的审判机关,可以看到大理寺审理的案件都是多方参与的,并且有严格的规定,从案件的受理、审理乃至最后的判决、复核,都有明文法典限制,因此其审判权受限。正是因为受限,才可以在皇权支持下做到相对的公平。
3.大理寺的司法功能是复核和狱政,即对其他机构的判决进行复核,乃至对中央监狱的管理
大理寺作为中央专门的审判机关,对其他州县判决结果具有复核的权力,其中最为主要的便是死刑的复核。古代对死刑的判决相对严格,特别是对官爵人员的死刑案件在刑部复核后,还要由大理寺进行监决。换句话说,此处体现的也是皇权,就是判决完成后的死刑并不立即执行,只有等到皇帝裁决后,才能够处斩。
大理寺还有自己的监狱系统,关押大理寺审判的犯人,主要包括犯罪的百官,金吾卫抓获的犯人乃至需要重审的死刑案件的犯人。大理寺作为最高的司法机关,既在司法审判系统中占据主要作用,但是由于位高权重也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既有来自于制度上的限制,也有来自于皇权和其它部门带来的限制。
概而言之,大理寺的机构职能有三:
其一,维护皇权,大理寺直接听命与皇权,长官由皇帝亲自任免,作为相对独立的审判机构,以三法司分权制衡,震慑官吏;
其二,审理案件,大理寺审理的都是重大、疑难、皇权主导的案件,大理寺作为最高的审判机关,审判权受到其他机构的影响;
其三,复核与狱政,大理寺的司法地位很高,参与三司审理皇帝交办的大案要案,并掌管中央监狱,负责案件和死囚的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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