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构,其作用性和地位相当于现在的最高人民法院。只不过大理寺这个名字,最早出现于北齐,秦汉时期为廷尉,唐代成为九寺之一。而到了宋朝,大理寺虽然还是最高审判机构,但是却明显受到了制约。
宋朝统治者秉持“法制立,然后万事有经,而治道可必”的思想,提出了:“立法不贵太重,而贵力行”的理念。意思是立法不应该太严苛,重要的是让百姓身体力行。那么宋朝的大理寺制度到底是怎样的,对比前朝有什么特别之处?
一、大理寺的组织
大理寺一般设有最高长官,大理寺卿一名,为从三品。次级长官,大理寺少卿两名,为从四品。其余的正、丞、主簿、狱史等人数量也有确定。作为发展的比较完整地审判机构,大理寺的职能其实和刑部有所冲突重复,因此两者既有分工也有钳制。
北宋初期的大理寺就没有刑部吃香,它仅有断决地方上奏案件的权力,却没有开庭审理的资格。因此只是书面审断,设立的官员也比较简单。最高长官为判寺事,次官为少卿,都是由朝臣兼任,没有专职官员。
二、大理寺的制度改革
宋神宗年间,大理寺的官员才开始扩充,以幕府州府的官员补充大理寺,将京官改为检法官。同时完善了原本大理寺官员的空缺,长官重新变成了大理寺卿。而大理寺的职责和职务也有了新的变化,掌折狱、详刑、鞫谳之事。
值得一提的是,神宗元丰年间,大理寺的职务开始分为左右两部分,所有弹劾百官的案件、将领斩首以下存疑的案件,都归左隶断刑。司直来断案,大理寺丞评议,正审之。如果是其他纠察百官的案件,则有右隶来管理,还是寺丞审议,不过只需要由少卿来领导,大理寺卿只要看个大概就可以。
不过大理寺卿同样还是绕不过一个机构,那就是刑部。《宋史》记载:“凡刑狱应审议者,上刑部。”凡是刑狱需要审议的,都要上报到刑部。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却要上报刑部,不得不说大理寺在宋朝混得确实够惨。
三、大理寺的管理制度
大理寺的官员选拔有着明确规定,在古代也有“法考”一说。两宋时期统治者会进行法律考试,其中“明法”、“新科明法”以及“试刑法”是甄别法学人才的重要手段。而这些考试都是在科举之中,因此有的考试或许会因为擅长法律,在高中之后会直接被划拨大理寺。
当然还有上文谈及的从州府县衙提拔官吏进入大理寺任职。这其中大多是低级文官,经过专门为升迁设立的“铨试”而进入大理寺,也有因为经验丰富,断案能力高而进入大理寺的特例。
对比大理寺官员的选拔,大理寺官员的任职时间就显得有些随意。宋朝没有明确规定大理寺官员的任期,不过宋朝却出台了许多奖励制度来鼓励大理寺卿连任。即使有大理寺卿因为个人问题要辞职,也必须做好交接工作,确保在交接时,不会耽误案件的审理。
四、宋朝对大理寺的制衡
大理寺在秦汉两代,甚至在唐朝都有着特殊地位和独特的意义,作为全国最高法院,大理寺无疑有着极高的排面。可是一到宋朝,大理寺就显得有些不足,这是因为宋朝不仅刑部对大理寺有着一定的压制,就连皇帝和其他官员也抢夺了大理寺的部分职能。
宋代的司法和行政区分不明显,大理寺是名义上的最高司法审判机构,但是他却同时受到了刑部、皇帝、中枢机构甚至部分权臣的制约。这就让大理寺难以做到独立的审判,而纵观两宋时期,一直都是在这样一个“上下相维,轻重相制”的环境中过来。
结语
综上所述,大理寺在宋朝确实非常悲催,从北宋初年开始,关于大理寺的职能就不断发生变化,先后增加又删减,最终直到宋朝灭亡,大理寺也没能获得独立审判的权力,或许这就是独具特色的宋代大理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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