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费,是指损害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在前往就医和转院治疗过程中以及受害人亲属参与事故处理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合理、必要的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损害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需要尽快前往医疗机构就医,但是损害发生地与医疗机构的空间距离有可能较远,需要乘坐一定的交通工具;如果最初收治医疗机构不具备治疗的能力,还需要转到其他有治疗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继续治疗,同样需要乘坐交通工具。
另外,一旦损害发生地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实际居住不一致,受害人的亲属在参加事故处理、照顾受害人的过程中也需要乘坐交通工具。因此,受害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在前往就医和转院治疗过程中以及受害人亲属参与事故处理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合理、必要的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就是交通费的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的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涉及交通工具的种类、费用标准的问题,需要法官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来加以判断。首先,交通费支出以乘坐一般交通工具为主,同时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身体状况、紧急情况下的天气状况等因素。出租汽车、飞机不在一般交通工具之列,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乘坐上述两种交通工具的支出,才可以作为合理的交通费支出。比如,患者年纪较大、所患疾病较为严重,或者因医疗事故及医疗差错导致了较为严重的伤残,或突发疾病等情况较为紧急时,为其就诊所支出的出租车费用可以作为合理的交通费损失。其次,与误工费的计算相同,交通费的支出也存在人数上的限制,一般控制在1~3人。
孙博峥律师提示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交通费时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关于交通工具选择的必要性。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予以掌握。首先,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等,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其次,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软座、卧铺的,也应当容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最后在紧急情况下,还可以允许乘坐飞机,但要由受害人说明其正当理由。
(2)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3)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4)关于正式票据。正式票据是指国家承认的能够作为报销凭证的税务发票和收费收据,包括正式发票、汽车票、火车票、轮船票、飞机票、出租车发票以及过路费收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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