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机构改革按既定节奏有条不紊地进行着,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工作职责?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工作职责(浅析交通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之惑)

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工作职责

各地机构改革按既定节奏有条不紊地进行着。

相信很多人除了普遍关注在改革大潮中“人”的起伏之外,也在同时关注着机构改革中“事”的变化。

“事”就是机构职责。

这里想谈谈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

《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3号)有一段话是这样表述的:

“(二)整合职责和队伍。将交通运输系统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以交通运输部门名义实行统一执法。

这段话包含三层含义:

第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整合的范围是交通运输系统内的七个执法门类(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整合的职能是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

第三,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以交通运输部门名义统一对外执法。

在这里暂不对第一、第三层含义分析,重点对第二层含义谈谈个人看法。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主要工作职责是实施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这看起来相当明确,清清楚楚,似乎没有什么疑义。

可在现实当中,往往会出现怪现象:越是说得清的事儿,干起来却不那么清楚。

比如,现在就面临这样一个问题:

与行政处罚无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该不该做?

因为,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检查都需要行政处罚;同样,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强制都必须行政处罚。

这在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大量存在,即:规定了管理相对人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但没有规定管理相对人如果不遵守规则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监管部门发现管理相对人没有遵守规则,却不需要动用行政处罚。

试举“行政检查”一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如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没有主动到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并没有规定法律责任。

(临沂临港2017年6.5金誉石化爆炸案事故追责中,交通运输部门就栽在这条规则上,详见 )

再举“行政强制”一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对“拒不改正”行为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扣留车辆,但没有对“拒不改正”行为规定行政处罚。

类似例子还很多。

这些与行政处罚无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是不是可以不管不问呢?

恐怕在现实当中行不通。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大势所趋,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势必将承担着越来越复杂艰巨的执法任务,如此细分“有关”、“无关”恐怕不会让人满意。

况且,界定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职责定位的,还有“三定方案”这样一把明晃晃的尺子。

那么,怎么解决“有关”“无关”之惑呢?

作者认为,答案或许就在《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3号)这段话中:

(一)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实行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并依法及时动态调整。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对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大力清理,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切实防止执法扰民。对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进行清理修订。通过落实联合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等常态工作机制,充分利用“互联网 监管”等方式,整合、精简行政检查事项,突出执法检查重点,切实减少检查种类,合理安排检查频次,减少重复检查,无效检查,增强执法检查实效。

按照上述要求,执法机构需要建立动态执法事项清单,从源头清理执法事项,可以预见的是今后与行政处罚无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事项将大幅清理。

作者认为,这是“放管服”改革又一项重要举措,是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极为关键的一招。

通过这一招,也许会解决我们的“有关”“无关”之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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