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20定额自去年实施以来,刚好满一年,使用新定额的项目,很多还没进入竣工结算阶段。新定额在税金计取上和2015定额相比做了调整。调整后的计取方式更符合实际。再计取销项税的基础上,还计取附加税。
销项增值税无需多说,目前的财税政策按9%计。今天我们说说附加税的计算方式。
对附加税的计取,定额解释说明如下:
因此,在竣工结算时,有两种计算方式。先搞清楚为什么两种计算方式取费百分比相差如此之大,那是因为取费基数不同。一个是以税前工程造价为基数,一个是以增值税为基数(附加税是“税上税”)。
从目前情况看,很多人不清楚新定额规定的计算方式,所以承包合同上基本都没有约定附加税的计算方式。
方式一:按国家规定附加税计取标准计算,基本行不通。计算基础是“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越低,计算基数越大,算出来的附加税额越大,对承包人越有利。而造价上如何核定进项税,我们没法根据造价中的材料种类按财税政策去核算每一类材料的进项税额,只能依靠承包人提供进项税票,而承包人提供的进项税票额越低越好。其实,进项税越低,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越高,但是我们造价和税务是互相脱节的,我相信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时候,不会看造价上是否足额计取了进项税。所以我认为方式一是不具备操作性的。
方式二:由甲乙双方约定。这种可操作性较强。最公平的方式就是按实计取。税务部门征收了多少就计取多少,但是也有个问题,承包人在未开具所有发票之前,是无法准确核算全部附加税额的,只能参照已开票的税率,谁能保证未开票金额的附加税率就一定不变呢。因此,对于目前承包合同没有约定的,最简单粗暴的方式就是按照编制招标控制价时的综合税率计。
所以这提醒了我们,在以后的合同文本中,最好是约定附件税的计算方式,以免结算阶段扯皮或增加不必要的麻烦。因为谁也无法排除结算审核人员就一定会采用“简单粗暴”的按综合税率计取,万一要求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提供附加税票,或者提供进项税票,这就增加不必要的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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