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关音乐著作权的咨询中,有一个问题被提及的频率极高,那就是:编曲到底有没有著作权?
所谓编曲,指的是在既有音乐作品主旋律的基础上,根据音乐作品所表达的思想和情感,从乐器、音色、和声等多个角度,对乐曲进行编配的工作。通过编曲,原本单调的主旋律在结构、深度、广度等多个层面都得到了丰富和延展,使其最终成为了一部完整的音乐作品。
毋庸置疑,编曲对于音乐创作来说,是灵魂一般的存在。例如,在很多“老歌新唱”的综艺节目中,节目组选择的老歌,在发行之初可能并没有很高的热度,但经过编曲高手的重新演绎后,作品焕发了新的活力,最终被人们所熟知,这就是编曲的魔力。
然而,尽管编曲如此重要,但它却并不享有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可见,“独创性”和“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构成要件。
而从我国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编曲者的智力成果在著作权法上的地位并未得到承认。在“李丽霞诉李刚、陈红、蔡国庆侵犯邻接权、录音制作合同纠纷案”一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所涉的歌曲编曲并无具体的编曲曲谱,它的劳动表现为配置乐器、与伴奏等人员交流、加诸电脑编程等,编曲劳动需借助于演奏、演唱并最终由录音及后期制作固定下来。不可否认,经过编配、演奏、演唱、录音等诸项劳动所形成的活的音乐与原乐谱形式的音乐作品并不完全相同,构成了一种演绎。但是离开了乐器的演奏(或者电脑编程)及其他因素的配合,编曲的劳动无法独立表达,因此一般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编曲权。
对于编曲,在相关法律条例中,最为接近的权利是录音制作者权。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他对于自己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录音制作者权,可以许可他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制品,从而收回成本、获取利润。
按照《著作权法》的精神及行业惯例,录音制作者即投资方或出资人,而编曲者往往则是与投资方签订委托编曲制作合同,为其进行编曲工作,由此来看,除非编曲者即出资方或事先有过约定,否则编曲者并不是录音制作者权的权利主体。
如此说来,编曲者就一定无法获得版权收益了吗?也不尽然。2018年10月11日,歌手张靓颖在她的庆生微博中表示,她在参与音乐制作的过程中意识到了编曲工作的不易,为此她会在每一次商演过后,向编曲老师支付与词曲作者一样的版权费用。由此可见,编曲人可以在他人基于自愿的前提下,获得一定的版权费用。
其次,2018年正式签署的《美国音乐现代化法案》(Music Modernization Act,MMA)中,首次承认了制作人、混音师、录音师等与歌手艺人及词曲作者具有相同的音乐生产价值,认可他们享有版权,可获得的相应的版权收入。
总的来说,虽然编曲如今依然不享有著作权,但业内基本已经认可了编曲对于音乐创作的重要价值,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未来总有一天编曲者的心血会得到人们及社会应有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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