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建设工程法规体系

【法规体系】

1.按横向可以划分为若干部门(民商法部门,行政法部门,刑法部门,诉讼程序法部门等);

2.按纵向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层次(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等)。

【法的形式】

1.我国法仅限于制定法(也叫“成文法”),习惯、宗教、判例在我国不具有法的效力。

2.含义:(1)创制机关不同;

(2)外部表现形式不同;

(3)效力层级不同;

(4)地域效力。

一级建造师实务第一章第二节(二级建造师法规教材学习)(1)

【法的纵向冲突(上位法高于下位法)】

一级建造师实务第一章第二节(二级建造师法规教材学习)(2)

例外: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不按上下位处理。

【法的横向冲突】

一级建造师实务第一章第二节(二级建造师法规教材学习)(3)

【建设工程中的法规关系】

包括:民商事法律关系,行政监管法律关系,社会法律关系(例如:劳动关系)。

第二节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一级建造师实务第一章第二节(二级建造师法规教材学习)(4)

【定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单位)。

【法人的条件】

1.法人不能自动产生需经登记成立(例:公司企业)或批准成立(例:机关事业单位)。

2.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法人的财产或经费必须与法人设立目的或经营范围相适应。

3.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法人必须有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一律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章程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有限制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善意=不知情)

3.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法人对外承担责任后,对内可向其追偿。

【法人的分类】

法人分为:(1)盈利法人,(2)非盈利法人,(3)特别法人。

(1)盈利法人包括:各类公司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2)非营利法人不得向出资人,会员分配利润。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3)特别法人包括:关法人,农村集体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法人。

【法人是工程建设活动的基本主体】

1.施工单位,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

2.建设单位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项目经理和项目经理部】

1.项目经理是对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2.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法人非常设的一次性生产组织,大中型施工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小型项目可设可不设。但再小的项目上都必须有一个经施工企业法人授权的项目经理。

3.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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