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4日,锋信环球举办“退运相关常见实务问题及合规处理” Webinar,我们邀请了上海海关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一级关务督察的查老师。查老师长期从事国际贸易实务、进出口实务案例分析、国际商务单证、报关报检实务、进出口贸易合规等本科生课程的教学与研究,编撰参编多部国际经贸类著作。
在一个小时的活动中,查老师讲解了退运货物的含义及适用范围、常见原因及申报所需材料、案例解析等方面,帮助企业人员熟悉退运货物的合规处理,从而快速有效通关,避免货物损失,保证进出口业务顺利进行。
一.退运具体形式
退运包括直接退运(4500)和一般退运(4561)两种具体的形式。但无论何种形式的退运,都属于海关的管理手段,退运决定属于行政处理决定,而不属于行政处罚决定。
二.直接退运(4500)
首先查老师梳理了直接退运的基本定义和税收征管情况:直接退运指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有关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因海关责令或有正当理由获准退运境外的货物。直接退运的货物,免予征收进出口环节税费及滞报金。
根据直接退运的适用范围,查老师从企业申请退运和海关责令退运两种退运情形角度进行分析,简单概括为:
- 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企业申请退运情形:
1.因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2.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
3.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
4.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有效凭证;
5.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
- 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海关责令退运情形:
1.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已被依法处理的;
2.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
3.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已依法处理;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责令直接退运的其他情形。
之后查老师通过具体的案例呈现并解析,包括监管方式选择、单据填制等方面内容,另外企业申请退运申报所需要的资料,查老师也逐一列明。
三.退运货物(4561)
查老师首先讲解了退运货物的定义和原因:退运货物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
退运的具体原因主要包括:货物本身存在的质量(包括内在质量和表面、外观质量)缺陷或者货物的规格、型号、成分、含量、技术指标等,与买卖双方在交易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品质或规格要求不符。
之后,查老师特别罗列了退运货物的不适用情形,因为涉及众多其它的监管方式,提醒大家注意区分。以下为不适用情形:
1.货物进境后、放行结关前退运的货物,监管方式“直接退运”(4500)。
2.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退运,监管方式为“来料料件退换”(0300)、“进料料件退换”(0700)、“来料成品退换”(4400)、“进料成品退换”(4600)。
3.加工贸易设备退运,监管方式为“加工设备退运”(0466)。
4.租期不满一年的租赁贸易货物退运,监管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1500)。
5.“免税品”(1741)退运出境,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
6.出口加工区进区设备退运出境,监管方式为“区内设备退运”(5361)。
7.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
最后关于退运货物的一些注意要点(一般免税条件、原因与时限解析等),查老师除了解释定义,并通过列举案例帮大家更方便地理解与吸收。
四.货物退运外汇收支情况
查老师主要从进出口货物未付汇、已付汇两种情形如何处置外汇收支进行梳理。这里主要总结几个要点:
1.关于进口货物退运,签发退运货物出口报关单时,备注栏注明原进口报关单号;
2.在进口货物退运已付汇情形时,原进口商在收到外商退回的原进口款项时,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及其他有关单据向外汇局办理退汇;
3.外汇局未出具“已冲减收汇核销证明”的出口退汇业务,各外汇指定银行一律不得办理。
以上是本次Webinar的全部内容。如果大家希望了解更多有关贸易方式和贸易术语的问题,可以关注锋信环球4月17日“Incoterms®2020国际贸易术语深度解析与实务应用”精品小班课程,欢迎大家报名参与。也可以通过锋信官网和公众号了解后续课程,我们将持续带来海关政策法规资讯,欢迎大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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