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骨文书法及释文 重释甲骨文聿律(1)

“律”字甲骨文结构与现代汉语相同,左“彳”右“聿”。

“ 彳”就是行的半边,指代行。行的甲骨文为

甲骨文书法及释文 重释甲骨文聿律(2)

,是一个十字路口,意思是顺道而走、而行。因此行有执行、践行之意。《广雅·释言》说:“律,率也。” 《中庸》说“率性之谓道”,朱熹注:“率,循也”。

宋均注《春秋元命苞》:“率,犹遵也”。 因此律有遵循之意,而这一意就是由“彳”所发出。

《说文》:“八,别也。象分别相背之形。”“八”是“分”字之初文,本意为分。后被借用为数字八,加刀为“分”。《尔雅·释器》:律谓之分。疏曰:律一名分。《说文解字》: 律,均布也。显然,律的分、均布之意,来自“聿”字中“尹”上的的八字符。

这意味着分、均分是“聿”的重要特征,也是“尹”的重要功能,这体现书契的订立和纠纷的处理过程中。

前面说过,“尹”字本意有二。一个是书契的订立过程,这个过程需要中保的参与,中保不仅在技术上刻画书契,而且还要帮助契约双方达成共识条款,并且作为证人。“尹”字的名词就是指中保。作为中保的“尹”,不仅懂得书契的刻画技术,更重要的是,要德高望重,道义道德水准很高,因为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为双方评理。

无论在书契的订立过程,还是在订立之后的执行过程,双方之间如果出现分歧,可能都需要作为第三方的“尹”来出面调停,评理,以达成双方都可接受的共识。“尹”的调停过程,就是在双方之间消除分歧的过程。如何才能消除分歧?关键在于公正、公平,而且双方都是认可的公正公平。即《说文解字》所说的“律,均布也”。

书契是一种信用保障工具,而从根本上来说,信用的基础是契约双方自身,来自双方自身的诚信,并非来自书契。从技术上说,信用就是对书契条款的遵守。但是,书契条款并非外在规定,而是契约双方之间的共识。即便作为中保和调解人的“尹”,在共识达成的过程中可能会起重要作用,但是,其作用和书契一样的,是外在的。共识的真真主体是契约双方自身,中保的作用只是增加理解和互信。

因此,“聿”的原始的核心内涵应该是契约双方所达成的共识条款,对于这个条款,双方有必须遵守的义务。这也是“律”的核心内涵。

“律”是以个人诚信为基础的,基于完全自愿自主原则的,人与人之间所达成的共识,而非独立于当事人的,外在的权威规定。人之所以要遵守“律”,原因在于,这个律是经过我认同、接受和承诺的,其权威性就来自我自身的认同接受和承诺,来自我的诚信,而非来自我之外的任何外在权威。

因此,“律”就是诚信在书契活动中具体表现,就是诚信,也就是“道”、“道义”。

《周易·师卦》第一爻爻辞“师出以律,否臧凶”。意思就是出兵打仗要遵循道义。这是“义兵”、“义战”的起源。其实质也是用中国固有的书契文化去改造和同化外来和后起的战争文化。

现代汉语中“法律”之“律”,“规律”之“律”,完全偏离了“律”字之本意,彻底沦为外在之“律”,成为人必须服从和遵守的外在的权威性的规定,把传统中的参与人基于诚信的共识性因素,把参与人的直接认同、接受和承诺完全剔除了。

在现代的“法律”和“规律”中,其具体条款的权威是来自人的诚信之外的“客观因素”。它们生成无需当事人自身的参与,相对于“客观因素”,当事人自身是不重要的。而“法律”和“规律”条款的具体生成过程中,又表现为一个“学术研究”过程,是由法律和其他各门学科的专家们所主导。

因此,法律和各科的科学专家就成为权威之源头,与宗教时代、宗教社会祭司是权威的源头等同。“客观真理”替代宗教时代的神,成为现代文明新的神。科学家们都是可以发现和接触客观真理的人,如祭司是可以与神接触的人一样。(DYH:道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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