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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未按规定管理怎么处理(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未按规定管理怎么处理

一、专人采购,禁止采购使用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食品添加剂。

二、专人使用,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凭经验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三、采购食品添加剂必须向供应商索取有效合法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产品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专人负责登记供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四、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有中文标签或说明书,必须索取进口检验合格证明。

五、应建立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台帐,如实查验和记录食品添加剂包装是否完整,标签是否标注“食品添加剂”以及生产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限、规格、生产许可证号、质量标准等。

六、专人领用,不得使用未经批准、受污染或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用非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不得为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七、食品添加剂使用完毕,应专区存放,设立专区(或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专区(或专柜)”字样。

八、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或菜单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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