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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病假期限未达到法定享受年休假标准时如何计算的来信
来信时间:2021-10-12 回复时间:2021-10-20
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如果病假未达到上述期限,那么当年年休假是仍旧依照法定期限享有?还是需要按照病假期限折算年休假剩余天数?若需要折算,如何折算?
回复:您好!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按工作年限可依法享受5至15天的带薪年休假。同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不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凡职工请病假未达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参考案例
(2020)粤民申1436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2014年4月23日至2016年1月26日,陈颖参照病伤假期享受待遇,2016年1月26日至2016年10月19日,陈颖因伤继续治疗,该期间可视为请病假。因此,陈颖在2015年度、2016年度已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不再享受2015年度、2016年度年休假,陈颖主张上述年度的年休假工资,依据不足。
(2022)鄂05民终2063号: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杨青在2021年请休病假54天,未超过2个月,依然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故对杨青主张2019年3月5日至2021年8月11日间的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予以支持。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于应休年休假的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未休年休假的天数,按照月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和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职工未休满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工作时间折算应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56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已经安排年休假天数)。杨青自2019年3月5日至2021年8月11日在达达饰品店工作890天,应当享受12天年休假待遇(890天÷365天×5天),杨青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3282元,达达饰品店应支付杨青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622元(3282元/月÷21.75天×12天×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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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社部、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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