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时评【见义勇为的认定不该那么难】两起关于见义勇为的事件,看得人五味杂陈。一起在四川广安,黄某17岁时救人溺亡,由于唯一目击者前后说法有出入,未获见义勇为表彰。其父为此奔波7年,当地政府最终认定黄某属见义勇为。一起在河南清丰县,年仅18岁的王某威与同伴一起饮酒,为救溺水同伴不幸身亡,当地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称其是履行法定义务,不构成见义勇为。这两起事件,前者兜兜转转七年,终于画上了一个圆;而后者,目前正在舆论场遭受争议。 法律的事情,需要在司法活动中捋清,但是这两件事对于公众的影响,却是复杂的。在法律意义上,见义勇为的定义,是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而在民间,其实就是一种朴素的评价。也正因此,对于见义勇为的认定,不应过于机械地困在某种条条框框里,何况规定都是人制定的,不可能完美,应当参考见义勇为的本意,也即那份蕴藏于人性中原始的、“冲动”的反应。 对见义勇为的认定及表扬,绝不仅仅是在表扬离开的人,它更大的作用,是作为一种价值认可,展示给活着的人。它的意义不是给一场过去的义举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而是开一个头,让当下及未来的人,把这一精神继续书写下去。
来源: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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