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3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一则起诉书。驻马店王**驾驶车辆发生车祸,致一人死亡!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起诉,现针对该事件案情进行公布....
01
驻马店1人因车祸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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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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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7日16时1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QD****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骏马路交叉口右转弯时与被害人张某某骑行的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张某某死亡,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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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集体研究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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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集体研究认定:王某某未遵守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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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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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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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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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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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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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已侦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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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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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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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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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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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委**庄东组,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新村。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02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如何索赔
网络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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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准备工作:首先应及时取得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相关材料,包括责任方司机及车辆、保险单或保险公司的相关信息。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或不承担主要事故责任,受害人家属才存在索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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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对象:事故责任人、责任车主及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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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方式: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及时起诉。如责任方不配合损害赔偿事宜,受害人家属应及时提起民事诉讼索赔。既可以在刑事案件立案后或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不等待刑事立案而直接另行。
来源:12309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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