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当红艺人肖战再次占据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而这次堪称最尴尬的“被爆红”让肖战如坐针毡。据@凤凰网发布 2月24日下午13时,微博用户“迪迪出逃记”在微博发布同人文章《下坠》最新一章的连载。

肖战回应ao3事件时间(肖战粉丝与AO3的战役)(1)

从国外同人网站AO3上转链接到国内loft更新,其中肖战的设定是有性别认知障碍的发廊妹,王一博则是爱上他的未成年高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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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连载文章以“文笔细腻”等特点迅速在CP粉圈内形成传播,还有画手为《下坠》创作配图,配图来自@一个执白。肖战的粉丝认为,这篇同人文“侮辱”、“女化”、“淫秽色情”。2月25日-2月26日,愤怒的火苗点燃,举报键被肖战粉丝按了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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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很多70后、80后甚至90后,都对这次爆红的几方感到陌生,那么我们先提供几个名词解释给大家,有助于理解这次“战役”的背景。

概念释义

肖战:1991年10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中国内地男演员、歌手。因《燃烧吧少年》走红,主演过《陈情令》《余生,请多指教》《诛仙》等电视剧,2020年央视春晚表演小品《喜欢你喜欢我》,一线当红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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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被广泛用于指代爱好者用特定文学、动漫、电影、游戏作品中人物再创作、情节与原作无关的文学或美术作品,即同人小说与同人画作的合称。然而,“同人”并不一定是再创作,也可以是原创。所以理解同人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的二次创作还是原创作,要看同人一词所处的语境。

CP(英文:Coupling):是从日本传出的概念,日本的同人作者在创作同人作品时,将其作品中存在恋爱(情侣)关系的角色配对,称之为人物配对,简称CP。

AO3:Archive of Our Own的缩写,是国外一个非商业、 非营利的同人作品托管网站,创建于2009年11月,收藏的作品包括同人小说、同人画作、同人视频和有声小说,内容尺度大,鼓励创作自由。2019年8月8日,AO3获得了OTW颁发的雨果奖。在主流文化主宰着这个世界的时候,上帝开了一扇小窗供这些人自由呼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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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ft:LOFTER的简称,中文老福特,是国内的一家摄影起家的APP ,因国内读者上AO3比较困难,同人写手就将作品托管到AO3上并将链接放到loft上。Loft对于文章内容审核较为严格,不仅不雅内容不得发出,有些涉及暴力的内容也被禁止。

OTW:(Organization for Transformative Works)非盈利的再创作组织,学术期刊《衍生作品与文化(Transformative Works and Cultures)》。旨在维护同人非商业化的创作自由,成为AO3和同人创作的最强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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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粉丝和同人围绕肖战展开“战役”,肖战粉丝和同人文章是否触犯了法律?是否侵犯了名人的各种权益呢?同人作品在我国是否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同人作品用真人姓名是否侵犯的真人姓名权、名誉权?

基本案情

2月24日下午13时,微博用户“迪迪出逃记”在微博发布同人文章《下坠》最新一章的连载,提示读者去loft上链接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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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章以肖战和王一博为主人公,肖战的设定是有性别认知障碍的发廊妹,王一博则是爱上他的未成年高中生,描写手法细腻。热心的网友@一个执白,配了一个肖战脸庞的女相,引起了肖战粉丝的不满,并举报了loft网站。导致链接被断,国内同人放在AO3上的托管文章没有了进入通道,引起了同人们的强烈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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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奋起反击,通过网络抵制肖战代言的商品,某品牌的淘宝自营店,甚至直接下架了肖战代言的产品、同时降低肖战在豆瓣网上的评价。大洋彼岸也传来了AO3不满的声音。2月26日至今,肖战粉丝与AO3的对垒,始终位于热搜榜。

律师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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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形龙律师表示,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作品一旦创作完成就享有著作权。本案的同人们创作的文章无疑是享有著作权的。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著作权法中确实没有规定创作何种类型的作品是违法行为。仅规定著作权人在行使著作权的过程中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后来的《实施条例》及司法解释中仅细化和规范了实施行为,没有规定创作行为。

回到本案,同人利用公众人物的姓名在原有情节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将自己内心的思想固化下来,弥补原作没有达到自己内心想要的结果,该创作本身是不构成侵权的。但微博用户“迪迪出逃记”将肖战设定为有性别认知障碍的发廊妹,并且还配上肖战脸庞的女相,这个行为显然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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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侵犯真人利用肖战的姓名再配上与肖战相似度极高的漫画作品,使普通的民众自然地联想到肖战本人,使肖战人格受到了贬损,姓名权及名誉权也遭到了损害涉嫌侵权。目前,中国没有艺人就真人同人作品起诉过同人。同人利用原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姓名,再次创作是否构成对原作品的侵权?如果仅仅使用了原作品中的姓名,作品的人物性格、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等和原作品没有关联性就不构成侵权。不过没有上述关联性也没有用原作品的人物姓名的必要性了,用原作品的姓名就是用原作品的满足同人们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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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不妨跳出这场战役,来看看另一位大红人相似的一个案例。2015年,鱼丸公司制作了一款名为《思聪的日子》的游戏,并在网络上发表推广文章《思聪的日子好玩吗,国民老公是一种什么体验》等文章,法院认为:综合文章和游戏内容,鱼丸公司所使用的“思聪”与王思聪姓名混同,与使用王思聪姓名具有同一效果,故应认定鱼丸公司未经王思聪同意,出于营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其姓名,不符合公共利益目的要求的,构成侵害姓名权。【深圳市鱼丸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思聪人格权纠纷(2017)京03民终4571号,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件中,法院引用了公共利益的原则。王思聪案和本文的事件比较,有诸多相似之处。两者都是现实中的名人,两者的姓名权都受到了侵犯,两者最大的不同点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一个非盈利,但是否盈利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同人们侵犯了肖战的人身权是不容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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