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学中审美体验基本特征(美学俗讲审美范畴)(1)

美学中审美体验基本特征(美学俗讲审美范畴)(2)

崇高作为重要的审美范畴之一,也称壮美、伟大、阳刚之美等,即在审美实践中,审美主体与客体处于相冲突的状态,在这种冲突中,主体被客体暂时性地压倒,经由尖锐的矛盾,实现主、客体的统一,显示实践主体巨大力量所体现的美。

一、美学史上“崇高”理论的回顾

(一)西方美学史上对崇高的论述

“崇高”这一审美范畴早在古希腊时代的美学著述中就已得到关注和探讨。最早涉及这一概念的是毕达哥拉斯,他在对音乐进行分类时将音乐划分为两类:绵软甜腻的和粗犷勇武、充满男子气,有激荡人心力量的。古罗马时期的美学家西塞罗明确地将“美”分为“严肃”和“秀美”两类,并视乎前者为“男性的美”,后者为“女性的美”。由此可见,在人类的童年时代,学者们基于人类的审美实践,已经从感性的角度对美的类型进行区分、界定及对“崇高”这一审美范畴的关注和初步探讨。

首次明确提出“崇高”这一范畴并予以系统讨论的是相传为古罗马朗加纳斯所著的《论崇高》。著作中,作者从修辞学角度对崇高做了较全面的论述。他认为,崇高“体现于一种措辞的高妙之中”,但又不应仅仅被视为一种技术规则,而是“真情的流露得当”,作者强调崇高的重要条件在于“崇高的心胸”,“崇高是伟大心灵的回声”。将崇高的内涵扩展至社会伦理层面。朗加纳斯将崇高由修辞学概念引入了美学领域,虽然他未能对其内涵予以明确界定,但对后世的研究仍产生了重要的启发作用。

真正将崇高作为审美范畴进行研究的是18世纪的经验主义美学家爱迪生、博克等人。其中博克的《论崇高与美两种观念的根源》,明确地将崇高高视为与优美并列的审美范畴从生理学和心理学角度,以对比方式予以阐释。他认为,崇高来自人的“自体保存”欲望,产生于由对对象的恐惧而生的危险、痛苦之感,但这种感觉不会对人构成实际上的威胁,于是人们就会产生对对象的赞叹、欣赏之感,即崇高感。因此崇高感是人面对恐惧克服了痛感之后产生的审美快感。崇高的对象在感性形式及性质上有自身的特点,如巨大的体积、强大的力量,或晦暗、粗糙、壮丽无限、突然发生等等,其效果依次是惊惧、欣赏和崇敬。博克还认为,崇高感来自恐惧、痛苦、恐惧之感,但并非所有的恐惧痛苦之感都能产生崇高感。“当危险或苦痛太紧迫,它们就不能产生任何愉快,而只是可惧怕。但是如果处在某种距离以外,或是受到了某种缓和,危险和痛苦也可以变成愉快的。”他对崇高的特征的美学分析和超越了前人,他第一次在对比研究中将优美和崇高明确区分开来,对后来康德、黑格尔的思想都有较大的影响。但是他只是把崇高视为事物的客观属性,从人的生理和心理角度阐释审美趣味的规律性,就忽视了主题的社会时间和历史发展的重要作用。

德国哲学家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进一步从哲学高度阐述了崇高与美的差别。他认为崇高“只涉及理性的观念”,只存在于主观的心灵之中,而美才能在对象的形式中存在。崇高的对象具有“无限大”的不可比较性,因而是令人恐惧和不可战胜的。凭借理性产生了超越感官尺度和抗拒恐怖的能力,在内心深处唤起自己的力量和对对象的优越感,于是便产生了崇高感。康德认为崇高分为两类,一类是数学的崇高,另一类是力学的崇高。黑格尔从他的“理念”论的思想源头。推倒出崇高是“观念压倒形式”,是大于感性形式的绝对历年的观点。他认为“崇高一般是一种表达无限的企图,而在现象领域里又找不到一个恰好能表达无限的对象”,由于有限的感性形式不能容纳无限的理念内容,便造成感性形象的变形和歪曲,从而在有限的形式显示理念的无限力量。

(二)中国美学史上对崇高的论述

在中国古代美学史上,并没有“崇高”这一审美范畴,与之相近的概念有“大”、“阳刚”等。孔子在《论语·泰伯》中说:“大哉!尧之为君也。巍巍乎!唯天为大,唯尧则之”。孟子在《孟子·尽心章句下》中又说:“充实而有光辉之谓大”。可见,“大”不仅是就形体而言,也包含了对气势、内在品格的体认,与崇高的特征和性质有许多相合之处。

崇高被作为审美范畴来论述,在中国是从近代以后,随着西方美学思想的引进而开始的。王国维在《红楼梦评论》中明确指出:“美之物有两种:一曰优秉,一曰壮美。”“若此物大不利于吾人, 而吾生活之意志为之破裂,因之意志遁去,而知力得独立之作用,以深观其物,吾人谓此物曰壮美,而谓其感情曰壮美之情”。其中明显可见叔本华美学思想的影响。马克思主义思想家李大钊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论述了美的创造和崇高的意义。他认为如果没有“雄健的精神”,则不能感受到“壮美的趣味”,人生中的壮美境界,常常与艰苦的奋斗、壮烈的牺牲相联系,“平凡的发展,有时不如壮烈的牺牲足以延长生命的音响和光华。”显示了对崇高的特征和社会意义的崭新认识。

二、崇高的理解

(一) 崇高的本质与特征

作为美的一种基本形态,崇高是人类社会历史实践发展的产物,它产生于客观对象不在只是主体的异已力量,而是日益成为为主体所掌握的对象的前提之下,它是一种在主、客体的矛盾激化中所显现出来的美,是人的本质力量在受到对象的震撼和压抑之后的显现。由于崇高的对象在力量或形态上往往给主体以巨大和感压,以至于主体无法掌握和控制他们,而被暂时性地压倒。然而人作为主体不是被动地受到制于客体对象,臣服于其脚下的,当主体光分发挥自身的能力,与之抗衡、斗争,达到了主、客体的重新统一,实现了善与真的融合之时,客体对象在构成对主体的威胁,而是在主体的时间过程中成为主体本质力量的确证。在人类历史进程中,人类曾不止一次面临巨大自然灾害的威胁,灾难中人们相互救助,凭借科学技术力量和顽强的毅力去战胜威胁的精神行为,充分地战线了人的本质力量的伟大,从而体现出崇高的意义。

崇高的对象在形态上往往显现为巨大的体积,宏伟的气势、凹凸不平的粗糙表面,沉重晦暗的色彩,粗犷刚健的线条、激昂奔放的旋律和坚强的意志、伟大的人格……如雄奇险峻的珠峰,奔腾咆哮的江河,与恶劣环境奋斗的人,激荡人心的贝多芬的《命运交响曲》,这一切,都呈现出一种不可阻截的气势和向上的力量,突破了形式上的和谐、均衡、对称、宁静原则。

崇高的对象以其不均衡、不对称的形式和巨大力量,导致主体产生了震惊、恐惧的心理反应,并由此产生了一种审美的愉悦感-崇高感。当主体与客体处于完全对立的状态时,崇高感是不可能产生的,只有在人美实践活动中客体对象从“自在之物”转化为“为我之物”,即经过与主体的对立、矛盾、斗争,从人类的异己力量逐渐成为人类所掌握的对象,在矛盾中体现出主体巨大丰富的本质力量,从而重新走向主体与客体对象的统一,客体对象才可能成为崇高的对象,主体才可能产生崇高感。

(二) 崇高的表现形态

崇高的美存在于人类的一切不同的实践活动之中,它的存在形式是多样的,不确定的,但无论在哪一种表现形态中呈现,总是诉诸于具体的感性形式,而非抽象的概念。

自然界的崇高,如黄河的汹涌壮阔,黄山松的苍劲挺拔,必然首先是以壮观的感性形象诉诸于人们的感官,为人们直接把握。社会生活中的崇高多体现于人的人格境界,道德意识,理想等精神层面,但绝非无法以感性形式把握的抽象存在,精神层面的崇高通常是由特定环境中的人及其具体体现实践活动过程与结果体现出来。例如人类所进行的超越极限的挑战性实践活动以及过程中所体现的人的意志的胜利,见义勇为的行为以及过程中体现出的高尚人格境界,从感性形式的层面和精神层面同时显现了人的本质力量的伟大。在艺术作品中,崇高则由多类艺术形式特有的语言组织塑造的艺术形象呈现出来。在文学作品中以语言文字描绘出雄伟壮丽的景色和豪迈奔放的情感,在绘画、雕塑作品中则以对比强烈的色彩、粗犷有力的线条及其有机组织构成诉诸于视觉的造型传达艺术家奔放激昂的强烈情感,在戏剧艺术中强烈的戏剧冲突呈现了人类不断奋斗的行动和意志。艺术家创造的一切艺术形象作为人类时间活动的成果,本身就是人类征服对象、超越自我的生命力的呈现。

(一)自然界的崇高

自然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其本身并不具备崇高与否的含义,因此崇高并非自然本身固有的属性。自然之所以成为崇高的对象,关键在于人类社会历史实践活动的力量。自然界的崇高在根本上是对象的自然属性与人的社会活动赋予它的深刻社会属性的统一,自然属性本身,如庞大的体积与数量、强大的力量、粗犷的形式、沉暗的色彩……只是使之成为崇高的对象的积极条件。当人类的主体力量尚未发展至足以成为自然的主人与朋友,而是怀着恐惧与敬畏臣服于自然的威力之下时,是不可能与自然建立起审美关系的,因为这时的自然是与人类对立的异己力量。只有当人类的力量足以掌握或征服自然时,自然才成为审美的对象。在人与自然的对立中,自然对象以巨大的形式显示了对人类的力量,却不会构成对人类的实际上的危害,只是在人类的实践活动中被发现、掌握或征服,成为人类不断征服自然的历史尺度的体现和无限丰富的本质力量的确证。在这种前提下,自然的对象不在使人感到惊恐、畏惧,只是令人惊叹和振奋,它不再是人类的主宰,而是在人类的对抗中,实现了作为客体的自然与作为主体的人之间的对立统一,从而被人类赋予了丰富的社会性内涵,才成为崇高的对象。

(二)社会领域中的崇高

社会领域中的崇高主要体现与人的精神领域,体现于为人类的争议事业或自身健康和谐发展所进行的实践活动中体现的勇敢无畏的言行和伟大的思想、坚强的意思、高尚的人格。当代表了人类正义理想和发展趋势的实践主体与作为对立面的客体处于尖锐激烈的矛盾状态时,实践主体以不懈的追求精神和不屈的奋斗去实现人类的正义理想,在这个实践过程中充分显示了主体-人的本质力量,使人产生赞叹、敬佩与感奋、向往之情。

社会领域中的崇高,体现于实践主体取得成功的结局中。当SARS袭来时,许多医务工作者勇敢地走上一线,忠实地履行社会职责,运用科学只是和技术挽救生命,与灾难搏斗,赢得了人类的胜利。显示了人类与异己力量抗挣的勇气和政府异己力量的巨大能力,赢得胜利的结局与过程确证了人的伟大,闪烁着崇高的美的光辉。社会领域中的崇高,同样体现于实践主体为追求理想而牺牲生命或遭受失败的悲壮结局中。为了人类的进步事业和正义理想,许多志士仁人曾经抛头颅,洒热血;为了清楚邪恶与黑暗,许多英雄奋不顾身,不惜牺牲生命。虽然在特定的实践活动中,代表正义理想的力量并未直接战胜对手-邪恶势力,甚至暂时性遭到了挫折,但他们的壮举与悲壮的结局体现了人类对正义理想的忠诚信仰和无悔追求,他们的顽强奋斗体现了人在艰险恶劣环境中的坚毅精神和伟大人格,昭示了人的本质力量的巨大潜力和必将产生的光明未来,同样令人景仰、崇敬。

(三)艺术作品中的崇高

在艺术作品中,崇高作为一种审美现象反映在人类创造的各种艺术实践成果上,它是自然界和社会领域中崇高的能动反映。艺术作品中崇高的美,体现于作品所表现的具有崇高感的内容之中。或描绘寄寓作者豪迈壮怀,奔放激情的自然经管,如苏轼的《念奴娇·赤壁怀古》,刘海栗描绘黄山奇景的画作,雄伟壮阔的自然景观中熔铸着作者对生命、对历史的感悟。在这里自然景观已不是现实中客观对象的简单再现,而是被主体化了的客体,凝聚着人类艺术地认识自然、把握自然的伟大能力和生生不息的强大生命力。或集中呈现人类追求美好理想的奋斗历程及精神,如贝多芬的《英雄交响曲》,南京雨花台的烈士群雕、陈毅元帅的诗篇《梅岭三章》等,无不浓缩地呈现了尖锐的社会冲突,及在冲突中永不屈服于邪恶,厄运的坚定信念和战胜邪恶、厄运的豪迈信心,洋溢着英雄主义的光芒,展现了人类伟大的精神力量。

艺术作品中崇高的美,还体现于作品的形式中。作者描绘的对象大多具有高大的形象,硬朗而不规则的线条,粗糙的表面,晦暗的色彩或强烈的对比、巨大的力量,给人以威官的冲击,由形式而诱导出心理上的惊叹感、庄严感和敬仰感,艺术作品中的崇高美总是在内容与形式的完美统一中得以体现的,人们对于崇高美的感受必然是首先从形式的震慑感和惊惧感开始的,并由此体验和领悟其包含的内蕴。

三、崇高的审美价值及美育意义

崇高与美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崇高的审美价值在于,当人面对强大的自然对象或尖锐激烈的社会冲突、历史矛盾所造成的巨大艰险障碍进行抗衡时所呈现出的卓越精神力量、顽强生命力及其超越性,从新的维度或深度确证了人的本质力量,实现了人类自身价值。在这一过程中,人的精神世界在受到震撼的同时得到净化与升华,向往并追求意识到的更高精神世界,潜在的生命力得到更全面更充分的拓展,从中体验到由此而来的巨大的审美愉悦感和审美满足感。

崇高是人类实践活动中一种具有高尚、壮丽意味的美,有着浓郁的伦理道德色彩,对于人的道德人格境界产生着潜移默化的熏陶提升、作用。尽管各种审美范畴都可以通过其产生的美感使人们在审美的愉悦中受到陶冶和教益,但崇高的“寓教于乐”效果往往更为突出。无论自然界的崇高、社会领域的崇高或艺术作品中的崇高都可以其理想主义的力量给人以启迪、陶冶,使人在刚劲激越之美的感召下,产生对卑鄙庸俗的唾弃和对高尚的崇敬与向往,从而获得积极从事社会历史实践活动的勇气和力量。

崇高的创造过程充分显示了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以及在实践活动中人类为正义、进步、尊严所进行的斗争和付出的牺牲的壮烈与伟大。对崇高的对象的欣赏可以使我们进一步体验并领悟人类的伟大,增强人类对自身的自信心和豪迈感,并从中获得审美的享受。正如恩格斯所说的:“人所固有的本质比臆想出来的各种各样的“神”的本质要伟大得多,高尚得多,……”“为了认识人类本质的伟大,了解人类在历史上的发展,了解人类一往直前的进步,……为了了解这一切,我们没有必要首先求助于什么‘神’的抽象概念,把一切美好的、伟大的、崇高的、真正的人的事物归在它的名下。”

一千多年前,朗加纳斯曾大声疾呼,倡导对崇高的追求,痛斥恶俗低下趣味对人类精神世界的腐蚀:“作庸俗卑陋的生物并不是大自然为我们人类所订定的计划;它生了我们,把我们生在这宇宙间……要我们既做它的丰功伟绩的观众,又做它雄心勃勃、力争上游的竞赛者;……当我们观察整个生命的领域,看到它处处富裕精妙、堂皇、美丽的事物时,我们就立刻体会到人生的真正目标是什么了。”“人们一崇拜了自己内心速朽的、不合理的东西,而不去珍惜那不朽的东西,……他们灵魂中一切崇高的东西渐渐褪色、枯萎,以至于不值一顾。”这些对崇高的意义的精辟论述至今仍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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