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龙区人民法院通过使用“失信、限高”等法律措施进行威慑,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顺利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本案执行中,执行法官首先查封了被执行人与配偶名下共有的一套房产,但该房产设有大额抵押,被执行人对于拍卖房产无动于衷。执行法官后得知被执行人从事经商,目前信用良好,便多次与被执行人沟通,告知其不履行义务将对其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不但影响其信誉,还会对今后的工作生活带来严重影响。
经过执行法官多次释法明理,被执行人权衡利弊后表示愿意筹钱偿还申请人。一周后,被执行人陈某某顺利履行了43万元的还款义务,至此该案得以执行完毕。
“失信、限高”你将失去什么?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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