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等从业人员必须办健康证明(1)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11月10日消息(记者 王洪旭 实习生 高忠航)11月10日,海南省卫健委召开实施健康证明数字化改革新闻发布会。哪些人员需要办理健康证明?不办理健康证明或者健康证明过期需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会上,海南省卫健委综合监督处四级主任科员王勇表示,根据现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供水单位供管水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从业。

其中,不办理健康证明或者健康证明过期违反以下法律规定,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根据2021年11月19日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海南省卫生健康领域实施初次违法免罚清单(第一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在7日内或2人内,且符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海南省城镇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从事饮用水供水、管水和供水设施清洗、清毒、检修的人员未取得体检合格证或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王勇表示,为防范健康证明过期导致的违法违规行为,数字化管理系统还提供健康证明过期短信提醒功能,在健康证明过期前1个月和过期时对从业人员进行短信提醒,避免因健康证明过期产生的行政处罚。

(南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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