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异地旅游、“有本无车”等场景下,租车出行,经济方便。
一般情况下,车辆租赁公司都会为出租车辆足额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等保险,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理赔,省去各方当事人互相索赔的麻烦。
如果发生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那就闹心了。
租车的刘女士就因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又是垫付修车费,又是被租车公司起诉索赔,折腾一圈下来,心底留下了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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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到非运营车辆
2019年8月16日,刘女士通过支付宝输入大方租车,选定取车地点及租车时间,预交2天租金租用轿车一辆。
租车当日下午3时许,神话通公司员工将车辆送至刘女士指定地点。刘女士在神话通公司提供的《汽车租赁合同》签字,并取走该车钥匙使用车辆。
该合同页面最下方一行,印刷有“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转反面,如乙方遗失按甲方提供的权利义务为准。请仔细阅读”的字样。
反面页附有关于出租方的权利义务、承租方的一般权利义务、承租人在自行驾驶的义务,以及汽车承租人须知等条款内容。
页面最下方用较大字体印刷有“以上条款已由出租方明确告知且承租方已完全理解,并认同”字样。
但刘女士并未在此页面签字确认。神话通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承租人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此外,车上随车有行驶证,但刘女士未验看,且双方均认可未交付并查验案涉车辆保险情况。
2019年8月17日,刘女士驾驶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车损人伤。
刘女士报警后即通知神话通公司,被告知华泰保险公司电话,向该保险公司报案,并拍摄现场照片传给神话通公司。交警出警和保险勘验人员到现场后,刘女士随即赴医院。
2019年9月8日,刘女士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和提车单,确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女士将车辆拖至修车厂维修,垫付修理费32000元。
2019年9月27日,华泰财产保险向神话通公司出具《机动车保险拒赔通知书》,载明“本保单承保非营运车辆,如果保险车辆用于租赁或营业运输,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神话通公司遂向法院起诉刘女士,要求刘女士赔偿经鉴定的车损85980元;租金损失37464元(223元/天*168天);车辆折旧损失21600元;鉴定费4500元,合计149544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神话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神话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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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内免责
重点来啦!
二审法院认为,神话通公司与刘女士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系由神话通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背面条款并无刘女士签名,且从条款内容来看,系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一审判决认定背面条款中,对于刘女士不利的条款无效,视为该条款未约定,即租赁合同的双方并无约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损失、维修、加速折旧,以及非正常出租损失费用的负担问题并无不当。
其次,出租人有保证出租物适租的义务。
神话通公司从事车辆租赁业务,对于租赁车辆的性质属于营运应当明确知晓,应当对所出租车辆投保适合营运车辆用途的保险。
在本案中,神话通公司的保险合同载明涉案车辆商业保险包括机动车损失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保险金额分别为91715元、1000000元,经鉴定涉案车辆的损失为85980元,并未超过上述金额。
但保险公司以承保非营业车辆被用于租赁运营为由拒赔,属于出租方对其已购保险存在过错,致使保险公司拒赔或免赔的情形发生。
神话通公司作为出租方违反了租赁物适租义务,交付给刘女士的出租车辆并不符合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品质,构成违约,应当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
再次,通过刘女士与神话通公司人员卞海龙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可以看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刘女士与神话通公司均多次通知对方进行车辆的交接,却均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车辆的交接,导致车辆于2020年9月24日才完成交接。
前已述及,神话通公司在双方车辆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交付适租车辆,对于纠纷的发生存在过错。
刘女士未按照神话通公司的通知将车辆交付4s店进行维修,对于纠纷的发生亦存在过错。
为此,法院依法酌定双方对于车辆的迟延交接产生的租赁损失各自承担50%的责任。
鉴于刘女士垫付的修理费与租赁费损失数额基本相当,无需另行向神话通公司支付租赁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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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结合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例与实务经验,槐城律师提供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承租人租赁车辆,应向租车公司核实车辆行驶证、投保单等信息,确保车辆已足额投保适合营运车辆用途的保险,避免发生因非营运车辆用于出租运营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风险;
2.承租人租赁车辆,应仔细查看租车合同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对于加重自身责任、免除对方义务的条款及时提出异议和修改要求,避免发生纠纷时自身利益受损;
3.租赁合同期满届满或因事故等原因终止时,承租人应及时将车辆交还出租人,避免因怠于交还车辆而承担额外的租金或运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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