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欺凌”这个词第一次在正式文件中被使用是在1992年安德烈‧亚当斯 有关于工作欺凌的书中出现:How to Confront and Overcome It(1992)
职场霸凌是指在工作场所中发生的,藉由权力滥用与不公平的处罚所造成的持续性的冒犯、威胁、冷落、孤立或侮辱行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胁、羞辱、被孤立及受伤,进而折损其自信并带来沉重的身心压力。
职场欺凌通常有关于组织中的既定规则和政策的运作;欺凌者可以是同僚,偶尔也可能是下属。欺凌行为可以是隐蔽或公开的,欺凌的负面影响不仅引响了被欺凌的个人,也可能导致员工士气的下降和组织文化的变革。
职场霸凌其实很难定性,因为如同校园霸凌一样,在某些人眼中,往往“只是一个过分的玩笑”。
但对于被霸凌者而言,却是难以忍受的精神折磨。
很多遭受过职场霸凌的人,会长时间陷入一种极度恐慌的心理压抑中。没有表述的对象,常常怀疑自己,严重者,不得不离开职场,用躲避的方式治愈自己。
另外,企业雇主也有可能是欺凌者,不良雇主利用欺凌来摆脱员工以避免法律责任,例如支付失业补偿或员工的赔偿要求。或是使用恐吓或欺凌的方法赶走那些要求合法薪资和合法加班工时的员工。
雇主的欺凌往往是职场欺凌的关键,但却经常被忽视。
根据修订的《劳动标准法》规定,“单位内部的欺凌行为”定义为:
1、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利用了其在单位中的优势地位或关系
2、超出业务合理范围
3、给同公司职员造成身体或精神上的痛苦,或使其就业环境恶化
满足这三项,才能构成 “职场欺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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