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 件 详 情 】#家#
小川与妻子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婚后生育一子。小川日感身体不如从前,便写下遗嘱,将名下三套房屋进行处分,两个儿子与大孙子各继承一套房屋。
不久之后,小川去世。大儿子与小儿子在收拾遗物时,发现了小川的遗嘱,但当时并未分割遗产。
一年后,小川的后事处理结束后,两个儿子准备按照遗嘱分割遗产,但是小儿子主张哥哥的儿子未表示接受遗赠,视为放弃遗赠,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侄子的房屋,大哥不同意,于是小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
【 法 官 意 见 】#孙子#
法院审理认为,小川所留遗嘱中涉及孙子的部分属于遗赠,孙子系未成年人,从事法律行为应当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在小川去世后,两个儿子都及时发现了遗嘱,并且知晓其中关于孙子获赠遗产的情况,大儿子作为自己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其知晓即视为自己的儿子也知晓,但是在知晓受遗赠后一年多时间未表示接受遗赠,应当依法认定为放弃遗赠,因此遗嘱中涉及于孙子的房屋处分不产生效力,该套房屋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由两个儿子各占50%,孙子无权受赠该套房屋。
【 明 月 律 师 解 读 】#民法典#
小川遗嘱中关于孙子的部分,属于向继承人以外的人赠与财产,应当认定为遗赠。继承不需要明确表示接受,只要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人就有权继承遗产,而遗赠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接受,否则就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大儿子作为自己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在发现遗嘱时就已经知道了孙子获得遗赠的事实,根据《民法典》规定的六十日的期限,大儿子本应代表于自己的孩子在发现遗嘱后的六十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但是由于其逾期未作任何表示,因此遗嘱中关于留给孙子的房屋视为放弃接受遗赠,则该遗产回到遗产池中,由继承人根据法定继承的方式分割。
【 相 关 法 律 条 文 】#普法行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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