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我们都知道刑法上规定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会被以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发生关系是在在婚姻存续期间呢?如果“馋”老婆的身子被拒绝她不从,可以告她吗?下面华律网小编带你一起来看看。

【案例说法】:

经人介绍,孙某与金某相识后,由于金某的父亲为获得拆迁利益,直接让女儿与孙某登记了结婚。在领取结婚证书的当晚,孙某提出要与金某发生性关系,却遭到了金某的拒绝。之后的生活,虽然两人已经结婚,但从未共同生活,财产也是各归各所有。

之后金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驳回金某要求与孙某离婚之诉,双方均未上诉(被害人原拟过6个月再起诉离婚)。

这样的行为引起了孙某的不满,于是他直接找到了金某工作单位门口,强行将金某拉上出租车,带至自己的暂住处,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完事后金某报了警,孙某被警察抓获。

金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孙某离婚。法院终于作出了准予金某与孙某离婚的判决。并且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考虑到孙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老婆出轨以死要挟(馋老婆身子她宁死不从)(1)

判决结果:

被告人孙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未经对方同意,在三年内禁止接触、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律师普法】:

非正常婚姻状态下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可以构成强奸罪

婚姻的合法性不等于性行为的合法性。夫妻性关系是一种平等、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一方不情愿地屈从另一方的意志被迫履行性义务,都违反了性权利平等原则。

首先,从结婚的目的看,因女方父亲为获得动拆迁利益而逼迫其女与被告人结婚,并不体现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

其次,从婚后状况看,婚后夫妻双方从未同居过一天,没有共同生活,互不承担权利义务,财产也各归所有,与实际的婚姻关系不符。

再次,婚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自始至终都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从婚后感情及女方态度看,婚后两个月双方即协商离婚,但未成。后女方再起诉离婚,被告人孙某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金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被刑拘后,女方再次起诉离婚,被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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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构成要件看,本案被告人的婚内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

1、被告人主观上违背了被害人金某的意志

违背妻子意志,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金某发生性关系。

2、我国刑法并未排斥丈夫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对强奸罪构成要件的表述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强奸罪的行为对象是妇女,未排除妻子,因此,并未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主体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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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奸罪的客体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性自主权

妻子首先是具有自由人格的人,然后才是负有特别义务的配偶。结婚证书不是丈夫强奸妻子的许可证。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妻子,是对妻子性的自主权的严重侵犯,应该作为强奸罪加以惩处。

4、强奸罪的客观方面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本案中,被告人在被害人工作单位门口,强行将金某拉上出租车,带至被告人的暂住处,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金某发生性关系,并致金某多处软组织挫伤及抓痕伤,符合强奸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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