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费未付且没有发票时要先做账吗?

请问九月份的快递月结,10月份才出账单还没有发票,11月才付款才有发票。请问是付款后再做账还是先挂应付。

解答:

无论是会计核算还是税务处理,都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9月份的快递费用发生,是跟9月份的业务直接相关,因此9月份的快递费用不管是否实际支付都应在9月份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对于9月份发生的快递费用,企业应该根据发快递的相关记录做暂估入账,如果在10月份跟快递企业对账后有差异的再做调整,如果无差异就不做调整。

9月份暂估入账(假设属于销售发生):

借:销售费用-快递费(或运输费)

贷:应付账款-快递费暂估

10月份对账有差异调整:

借:销售费用-快递费(或运输费)(差额,红字或蓝字)

贷:应付账款-快递费暂估(差额,红字或蓝字)

说明:对账后无差异的,就不需要做调整分录了。

11月份支付快递费:

借:应付账款-快递费暂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对于当年发生的快递费,如果在入账时没有收到发票,可以按照暂估入账金额在季度预缴申报时扣除;年度汇算时,只要在次年5月31日前收到的就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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