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号码本质上是电信服务合同的服务载体电信服务合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的不得转让的合同未办理实名制登记的实际使用人一直行使使用权利,履行缴费义务,登记机主未提出过异议,电信公司仅为实际使用人补办SIM卡,并不会产生影响该号码登记机主的合法权利的后果,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手机号码使用者可以办卡吗?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手机号码使用者可以办卡吗(手机号码未办理实名制登记也可补卡)

手机号码使用者可以办卡吗

裁判要旨

手机号码本质上是电信服务合同的服务载体。电信服务合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的不得转让的合同。未办理实名制登记的实际使用人一直行使使用权利,履行缴费义务,登记机主未提出过异议,电信公司仅为实际使用人补办SIM卡,并不会产生影响该号码登记机主的合法权利的后果。

关键词

实名制登记 转让权利 补卡

基本案情

1、被告运营网络的18004075999移动电话号码登记机主为朱业升(其身份证号码归属地非本市)。2、18004075999电话号码2015年12月起由原告实际使用。3、原告于2018年因电话丢失,要求被告办理18004075999号码过户到原告名下,被告依据国家电信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被告上级公司的规定,要求登记机主朱业升本人到场才能过户。现原、被告均联系不到朱业升,也不能提供该人的联系方式。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补办SIM卡,被告仍表示需朱业升本人到场才能过户。

裁判结果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2018)辽0802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中国电信集团营口分公司为原告沈峻名实际使用的18004075999手机号码补办SIM卡。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手机号码本质上是电信服务合同的服务载体,涉案移动电话号码对应的是被告与朱业升与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被告依据相关行政、企业管理规定不给原告办理过户补卡并无过错。但该合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的不得转让的合同,现已查实该电信服务合同长期由原告行使使用权利,履行缴费义务,登记机主未提出过异议,故被告仅为原告补办SIM卡,并不会产生影响该号码登记机主的合法权利的后果。而原告在长期的日常生活中以18004075999手机号码接打电话、办理事务,如不为原告补卡,则会给原告的生活造成妨碍。原告取得该手机号码后未办理更名过户虽然不符合行政管理规定,但也符合民间小额交易活动中先履行、后登记的行为习惯。综上,本院认定在登记机主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原告可以继续使用18004075999手机号码。

案例评析

在实行电话号码实名制登记制度后,民间仍大量存在着实际使用人和登记人不符的情形,因民间小额交易行为中有先交易后登记的习惯,故不宜仅依据未办理管理性登记而认定实际使用人取得并号码的行为无效。本案从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法律关系落脚,在维护实名登记制度的效力性的前提下,为均衡保护登记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的利益,找到了法律依据和解决方案。

本案解决争议的观点是,依据电话号码实名制登记制度,原告无权单方办理过户。但电信服务合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的不得转让的合同。因已查实涉案电信服务合同长期由原告行使使用权利,履行缴费义务,登记机主未提出过异议,应认定该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利已经转让给原告,故被告仅为原告补办SIM卡而不变更登记,不会影响该号码登记机主的合法权利。

审判人员

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李孝岩 吴泽宇 李兆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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