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对公有制的论述主要分为两大部分。  

  (一)公有制的三个要点。  

   对公有制,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有明确地论述,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对公有制最为全面完整地论述。  

   恩格斯指出:“生产力归国家所有,不是冲突的解决,但它包含着解决冲突在形式上的手段,解决冲突的线索。......要实现这一点,只有由社会公开地和直接地占有已经发展到除了适于社会管理之外不适于任何其他管理的生产力......当人们按照今天的生产力终于被认识了的本性来对待这种生产力的时候,社会的生产无政府状态就让位于按照全社会和每个成员的需要对生产进行的社会的有计划的调节。那时,资本主义的占有方式,即产品起初奴役生产者而后又奴役占有者的占有方式,就让位于那种以现代生产资料的本性为基础的产品占有方式:一方面由社会直接占有,作为维持和扩大生产的资料,另一方面由个人直接占有,作为生活和享乐的资料。”(注1)

什么是我国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公有制二十问之一)(1)

恩格斯

   这段论述中,恩格斯指出了公有制的三个要点:  

   1.国家所有不是真正的公有制,但可以为建设公有制提供线索和手段。  

  恩格斯说的“生产力归国家所有,不是冲突的解决”意思是说国家所有不能够解决生产的社会化和私有制的冲突,所以,并不是真正的公有制。

  恩格斯所指出的国家所有“但它包含着解决冲突在形式上的手段,解决冲突的线索”,其意思是:国有制具有解决生产的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之间的冲突的线索和手段。

  在后面我们讨论中国为什么能够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以及中国模式的基本特征时,我们将会看到,中国共产党是如何通过国有制来解决社会化生产和私有制之间的矛盾、冲突。    

   2.公有制是全社会全体人民公开地和直接地占有。  

恩格斯所说的“社会公开地和直接地占有”显然是指全社会全体人民公开地和直接地占有,否则就成了国家所有了。

   需要注意的是,恩格斯使用了“直接占有”。所谓直接占有,是与间接占有相区别的,通过其他机构完成的占有是间接占有,自然,间接占有对所有者的所有权进行了限制。显然,恩格斯特地指出直接占有,要求全社会全体人民不通过其他任何机构实现直接占有,就是要保证全体人民的所有权不受到选择。

   在后面的讨论中,我们将讨论共产党如何领导全社会全体人民,实现“公开地和直接地占有”公有制企业。       

  3.公有制的占有方式是“一方面由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另一方面由个人直接占有生活资料”。     

  恩格斯说的“那种以现代生产资料的本性为基础的产品占有方式:一方面由社会直接占有,作为维持和扩大生产的资料,另一方面由个人直接占有,作为生活和享乐的资料。”完整地定义了公有制的基本原则:一方面由全社会全体人民共同地、公开地和直接地占有生产资料;另一方面,由个人直接占有生活资料。

  在本系列问答中,我们将围绕恩格斯定义原则,展开讨论真正符合马克思主义原则的公有制。    

  (二)工人合作工厂不是公有制。       

马克思曾指出工人合作工厂“当然到处都再生产出并且必然会再生产出现存制度的一切缺点”(注2)。

什么是我国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公有制二十问之一)(2)

马克思

  这里,马克思所说的“现存制度”显然是指资本主义制度,这个制度的“一切缺点”中什么最重要?自然是资本主义私有制。换句话说,就是工人合作工厂会再生产出资本主义私有制。

   这是为什么?

   因为工人合作工厂没有改变按股份即资本份额的所有权来分配权力!所以,不仅工人合作工厂,不管其名称如何,只要按资本份额来分配再生产过程的最终决定权力的所有制就是资本主义所有制,这样的企业也就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二十世纪社会主义国家所建设的包括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制在内的各种合作性质的企业,具备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缺点,绝不是公有制。

   上述四大原则,就是马克思恩格斯所界定的公有制的基本原则。

   读到这里,相信读者会发现,原来二十世纪社会主义国家所建设的公有制,与马克思恩格斯所确立的公有制的原则,有着巨大的差异。 

  从二十世纪社会主义国家建立的“以国有制为主体的公有制体制”来看,全体人民对国有制企业的占有是通过政府机构间接实现的,没有真正达到“直接地占有”的程度,并不符合这一原则。

  注:1.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第20卷,第303--305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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