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纯祥

芜湖,号称“吴头楚尾”,位于长江与青弋江的汇合处,襟江带河,水陆交通极为便捷,逆江而上直达九江、汉口;顺江而下东至南京、上海,正如宋代杨颢诗云“山连吴楚周遭起,水会湖湘汹涌来”。实际上,芜湖很早以前就是皖南“商贾云集”之埠。

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规定开放芜湖为通商口岸,并于次年设立海关,芜湖正式开埠。说起芜湖米市的建立,应当说李鸿章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1877年李鸿章上书朝廷,奏请将镇江七浩口米市迁至芜湖。李鸿章主观上从其家族在芜湖的利益出发,客观上考虑到稻米产区集中在长江中下游,到芜湖集散比长途运输到镇江方便,且已设立海关。于是,授意张荫桓(时任驻守芜湖的皖南兵备道兼海关监督)督办,米市遂于1882年正式迁移至芜湖,原驻镇江的各地米商渐至而来,作为四大米市(芜湖、长沙、九江、无锡)之一的芜湖米市遂告形成。

古代的称重的方法(古代人用什么称重)(1)

实际上一个市场的形成与发展,是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除了宏观政策调控外,还有微观的环境,包括物资来源、交通、销路、经营理念、资金保障、运行机制等方面。

在19世纪末,芜湖米市成为长江流域最大的米谷交易中心,后来发展成为“四大米市”之首,历史上被誉为“鱼米之乡”。两宋时期,芜湖一带大兴圩田,这里土地肥沃,四季分明,雨热同季,河湖密布,盛产水稻。到了明初,朝庭减免租赋,诏民垦荒,农业生产水平发展很快。清朝乾嘉年间,有了大规模发展。也就是说,芜湖米市的快速形成和发展,一是朝庭官员的精心策划;二是政策保障措施的颁布;三是得天独厚的地理、资源条件;四是市场需求的刺激。

过去人们称计量为“度量衡”。所谓度,是指用尺(如古时的骨尺、牙尺及随后问世的竹尺、木尺、皮尺、钢尺等)测量物体的长短;所谓量,是指用容器(如古时的合、升、斗、斛及以后使用的量桶、量杯等)测量物体的体积;所谓衡,则是指测量物体重量。衡,应始于原始社会末期,据史料记载距今已有4000多年,当时出现了物品交换,但计量方法则是靠眼看手摸。而作为计量重量的器具——衡器,在我国最早出现于夏朝,春秋战国时期已掌握了杠杆原理,战国中期在楚中一带已广泛使用天平和砝码称量黄金,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计量标准不一,较为混乱。直到秦统一天下后,在秦始皇二十六年实行商鞅变法(公元前221年),才统一了度量衡标准。宋朝时期出现了准确达到1厘(40mg)的戥秤,标志着当时的衡器已具有相当可观的技术水准,斗(dou)10升等于一斗,十斗等于一石(dan), 为量粮食的器具。斗与斛(hu),两种都是旧量器,10斗曰斛,后来改为五斗。

明洪武二年(1368年)朱元璋颁布的明朝度量衡管理的法令:“令,凡斛斗秤尺,司农司照依中书省原铁斗、铁升较定则样,制造发给直隶府州,及呈中书省转发行省,依样制造,校勘为相同,发下属府州。各府提调,依法制造校堪,付于各县州仓库收支行用。其牙行市铺之处,需要付官烙印,百姓所用斛斗秤尺,与官降相同,许令行使”。现有实物佐证,但按照明律度量衡管理的规定,芜湖亦如此。

古代的称重的方法(古代人用什么称重)(2)

斛身烙印文: 光绪三十三年八月较准 / 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委验日较准 / 谢堂正等

由《南陵县志》(民国版)记载,斗斛制度:“明嘉靖九年三月,宁国府照文思院降下铜式,新造斛斗铁锢加漆。嗣后受纳非此斗斛不得行。江东提举权府事李押(嘉靖府志)。清征收漕米工部铸造小口钱斛存户部一,发交仓场待郎,漕运总督及有漕各省粮道各一,永远遵用。各府州县收漕时,斛由粮道较准烙印给发。漕毕缴还道署。(南陵请给斛四口)。”

由卫府衙门在直隶府领取地方最高计量标准器——度量衡后,依法制造、检定、并将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放给各仓库,同时把市场交易的各类计量具开始按地方标准进行量值传递,经检定合格 的尺斗秤均由官府打上合格烙印。

对老百姓所用计量器具——斛斗秤尺,与官降相同,许令行使一即经检定不符合官方规定的不合格计量器具禁止使用。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清政府认识到统一度量衡,是体现国家集权统治能力和国家主权国地位的大事,命农工部考定度量衡。对度量衡器具量具进行调查,调查项目为:尺、斗、斛、秤四项。

1908年,清政府颁布了《划一度量衡制度暂行章程四十条》。章程规定:“以营造尺为度之标准,漕为量之标准,库平为权衡之标准。”“度以尺为主单位,量以升为主单位,衡重以量为主单位。”北京故宫博物院太和殿和乾清宫丹陛前左右两侧,分别陈列着鎏金铜嘉量和日晷,两件计量器具庄严地展示着清王朝的统治权力。

清朝自1853年在全国实行厘金制度以来,“百货有捐”,“只鸡尺布亦行课税,……几至于无物不课税,此所以称百货厘金也。”芜湖是米市,征收米捐自在情理之中。1898年,安徽在芜湖设立米厘局(也有资料上讲,1903年,清政府在芜湖设立江苏米厘局),规定凡运粮米船出安徽省境,必须在芜湖泊岸,征缴米捐,完税后方可出口,这就以政府强制的形式来迫使皖省米粮必须运至芜湖集散。这既保障了米市稳定的粮源,又起到了稳定米业市场的作用。

可以说,芜湖米市之所以能够迅速稳固并在此后数十年内发展成为“长江流域最大米谷市场”,保障其粮源的米厘制度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但是,作为一种经常性的税捐征收形式,厘金制度所产生的客观结果却是与资本主义发展所要求的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及公平自由的竞争机制相对立的。当时驻芜各帮米商在盛时有50余家。在米市全盛时,各地装运米粮到芜湖或早晨在内港停泊的民船每天约有3000多只。

量器是古代用以计量粮食的主要工具。不同历史时期量器制度(特别是值数——容量)的变化,是我们考查历代农产量和租税剥削情况,研究不同时期生产力发展水平和阶级矛盾状况的重要依据。但是过去对于历代量制发展的研究,却是整个度量衡史研究中比较薄弱的环节。尤其是在唐代至元这一历史阶段,由于缺乏可靠的实物流传,往往只是根据一些间接的、不准确的文字记载进行推测,得出的结论与实际情况出入很大,影响到对一系列历史问题的正确认识。在笔者查阅了很多资料,从《续宣城志》中一段宋量的详细材料看,参考其他的有关记载,就宋代量器的值数和形制等对芜湖米市量具容器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

再由《宣城市志》(1996年11月版)和《芜湖市志》(1995年版)记载的建置沿革看:

从春秋战国时期,两地先后属吴、越、楚等诸侯国领辖。

秦时:为鄣郡地。

西汉:汉武帝元封二年(公元前109年),由以鄣郡改置丹阳郡(芜湖、宣城始名),隶属扬州史部。

三国:两地属丹阳郡。

西晋:晋武帝太康二年(281年),析丹阳郡置宣城郡(治宛陵)。移丹阳郡治于建业(今南京),芜湖仍属丹阳郡。

清时:清世祖顺治二年(1645)定江南,改南京为江南省,芜湖属江南布政使司太平府;顺治十八年(1661),芜湖属江南省左布使司太平府;康熙六年(1667)改左布使司,从此安徽省正式成立,芜湖属安徽省太平府。(直到1980年1月,两地才划分为芜湖市、宣城地区。)

南宋文思院斛斗的值数和形制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是四十年前吴承洛提出的一升为664.1毫升;一种是目前流行的一升合670毫升强。这两个数字相差不大,可以说基本上是一致的,它们都同样是根据北宋人沈括在《梦溪笔谈》(卷三辩证类)中的这样一段文字推算出来的:“予考乐律,及受诏改铸浑仪,求秦汉以来度量斗升,计六斗当今宋一斗七升九合”。这里所说的“秦汉以来”的时间概念,根据他们的理解,是指的新莽年间(公元9年—23年)。新莽时一升的值数,吴承洛考订为198.1毫升,后来根据大量新发现的实物材料测算应为200毫升,所以合算出的宋升值数微有不同。但是仔细检查起来,由于《梦溪笔谈》的材料不是直接的材料,用它来推求宋量的值数,需要和过去的量值比较合算,存在的问题很多。首先,沈括提及的“秦汉以来”,由前几年印影印出版的元大德九年(公元1305年)陈仁子东山书院据宋乾道二年(公元1166年)扬州翻刻的《古迁陈氏家藏梦溪笔谈》和胡道静先生根据许多种不同版本的校订,皆作“秦汉以前”,不知根据为何,是否可靠。其次,即令引沈文作“秦汉以来”不误,是专指新莽时期呢?是指整个秦汉两代呢?还是按照一般的习惯应理解为泛指秦汉以至唐五代呢?也不明确。再次,如果沈括文中作“秦汉以来”,且应理解为指新莽、后汉时期,沈括当时考校秦汉斗升根据的什么材料,得出的值数怎样,也无从查考。现在我们所看到的传世和出土的秦汉新莽量制实物材料,测算出的值数情况很不一致,不仅今天测算出的新莽时一升为200毫升,已和四十年前吴承洛测算的198.1毫升不同,就是沈括自己在同书另一个地方谈到秦汉量值与宋代量值的比率时说的“汉之一斛,亦是今之二斗七升”,前后也不一样。

《永乐大典》卷7512“仓”字韵引《续宣城志》,有南宋嘉定九年(公元1216年)至淳祐二年(公元1242年)宁国府(今宣城)自置地方官量,和按工部文思院标准斛斗铜式复制新量的详细档案5000多字,记载了宋代两种量器的具体大小尺寸,如图所示(A、B),不仅对解决宋量的值数和形制问题有极大的帮助,同时还为我们了解宋代统治者如何利用“大斗大斛”等手法残酷剥削劳动人民提供了材料。在20世纪90年代初芜湖市文化局组织人员创作了黄梅戏《斛擂》,剧情是清光绪年间,英国商人一方面压低农民稻谷收购价,另一方面又在市场上高价出售,坑害中国百姓,并企图全面控制芜湖码头。以芜湖斛行总斛主赵大江为首的中国人为了争夺芜湖米市生存权、发展权与英商展开了罢市罢斛反控制斗争……

“嘉定诸仓斛斛内文字:‘嘉定九年三月,宁国府照文思院降下铜式新置造斛,铁锢加漆。今后受纳,非此斛不得行用。江东提举、权府事李(押)。’斛一边写:‘斛系众手杂造,外高则围径短,外低则围径长,审较之时,又加裁剚,故斛微有不同。今措置,每斛各以尺为准。斛外自口至墙底高一尺二寸七分,斛内自口至底面深一尺二寸八分 ’ 。‘嘉定九年三月,宁国府造文思斗,用此受纳。提举兼权府事李押。斗外自口至墙底三寸九分,斗内自口至底面深三寸三分,明里口方玖寸,明里底面方五寸六分。嘉定九年,权府李提举。’”

从整个宁国府的有关材料看,至少直到南宋理宗淳祐初年,国家颁发的文思院标准斛斗,每升600毫升的值数不变。

文思院斛斗虽然是宋代国家颁发在全国通行的法定标准量器,实际行用的量器的大小却极不统一。据《大典》引《续宣城志》材料,宁国府在嘉定九年再次依文思院斛斗新置量器前后几十年内,由地方政府自置的大于文思院标准的大斗大斛有几种。

嘉定九年以前,“宁国府循习旧例,受纳民户苗米,不用文思斛斗”,而“用大斗大斛交量”。一般要比文思斗每升大480毫升。这就为以后宁国府正式制造另作一种标准的大量提供了依据。

在淳祐二年,宁国府便下令:“本仓今年受纳苗米,并用李提举每石加耗六斗五升立下斛样,造到斛十只,及造六斗五升斛六只,并量加耗米,并有本府官押为照”,造出了一种每斛相当于文思斛斗六斗五升的“耗米小斛”。《大典》引《续宣城志》材料时,还附有此种斛器图。此种“耗米小斛”,每斛合39000毫升,每升合7800毫升,比文思斛斗每升每出1806毫升,名为“小斛”,实乃大斛。

宁国府自置地方官量,都比国家标准在全国通行的文思院斛斗值数要大。这种情况,并不是宁国府所特有,而是在各地普遍存在的现象。

据北京市文物管理处藏有一无铭文的铜质方升,高9厘米、口边13厘米、底边7厘米,实测容量为940毫升。有人主张,此器“从器形花纹看可定为宋方升”。并认为:既然根据《梦溪笔谈》记载算出当时一升合670毫升强,“《梦溪笔谈》著于宋朝中叶,此方升容量已超过900多毫升,可见宋中叶以后量值有很大的增涨”。原器未能寓目,但从上述对《大典》引《续宣城志》材料的分析,似可作如下不同的假设;直到南宋淳祐年间标准的文思院官量每升尚未超过600毫升,此升若为文思院标准的器物,其时代则当在淳祐年间以后,或为贾似道改制。如果时代是在淳祐年二年之前,则不应是国家颁发的文思院官量的容具,而为某私家或地方政府自置的大量。另外还有一种可能,即此方升根本就不是宋器,而为宋以后之物。总的来讲,用国家标准的斛斗,还是比用地方政府自置的大量相对好些。也就是说,老百姓还是愿意用文思院标准的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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